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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0年四等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概要-第一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8/2026 3:52:53 PM
發表內容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共有   A   地,並已協議分割A   地(下稱系爭分割協議),惟乙拒不履行該協議,爰依系爭分割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命乙依系爭分割協議之內容辦理   A   地之分割登記。乙則提起反訴,主張:兩造就   A   地並未達成任何分割協議,惟兩造均不願繼續維持共有關係,爰請求法院判決將   A   地變價分割。試問:法院就A   地之分割方法,應否受甲、乙所為訴之聲明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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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8/2026 3:53:24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

(一)履行協議分割之訴為給付之訴應受訴之聲明拘束

1.訴訟事件應適用訴訟法理

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是支配民事訴訟程序的兩大基本原則,處分權主義係指訴訟之開始,審判之對象、範圍及訴訟之終結,悉由當事人主導支配之程序法理。其中審判之對象、範圍係指「聲明之拘束性」亦即,法院之判決應受當事人所為訴之聲明範圍拘束,法條中「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而為判決」(§388、§450、§475、§503參照)即屬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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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9/2026 3:55:39 PM的回覆:

2.履行協議分割之訴性質為訴訟事件,故法院應受甲所為聲明之拘束

共有物之分割,民法計有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二種方式,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以協議分割為主,不能協議或達成協議已逾15年時效,例外始有裁判方割之法院公權力介入,本題事實之本訴乃係原告甲主張其與被告乙業已達成分割協議,惟乙拒不履行該協議,乃依「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提起給付之訴,要求法院判命乙依系爭分割協議之內容辦理   A   地之分割登記,其性質為訴訟事件自有「處分權主義」之適用,法院就A   地之分割方法,自應受甲所為訴之聲明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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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10/2026 7:40:01 PM的回覆:

(二)裁判分割之訴本質為非訟程序不受訴之聲明拘束

1.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法理

非訟法理則因公益或程序利益之考量,對於處分權主義係採完全排除或部分緩和之處理,亦即,公益色彩濃厚,法院得依職權而開始非訟程序,而在審判之範圍則採「聲明之非拘束性及法官之自由裁量性」,部分非訟程序之終結不受當事人意思所左右。


#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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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11/2026 3:50:06 PM的回覆:

2.裁判分割之訴為「形式之形成之訴」(非訟事件訴訟化)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然實務均認其屬形式之形成之訴,與經界確定之訴同為「非訟事件訴訟化」,而應適用部分非訟法理,亦即,「聲明之非拘束性」、「不得以訴無理由敗訴駁回」及「上訴採實體不服說」等等。本題事實之反訴乃反訴原告乙以反訴被告甲為相對人,主張兩造就   A   地不能協議,且不願繼續維持共有關係,請求法院判決將   A   地變價分割,基此「聲明之非拘束性」,法院就A   地之分割方法,自不受乙所為訴之聲明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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