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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票據法測驗題第0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8/2026 1:38:03 PM
發表內容

29、A公司於某年2月14日簽發匯票予B公司,付款人為C銀行,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記載為同年3月14日,B公司至同年3月15日始向C銀行提示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公司之提示尚未逾法定期限

(B)B公司之提示已逾法定期限,但仍在發票日後6個月內,故提示仍為有效

(C)B公司之提示已逾法定期限,惟若獲得C銀行之同意,提示仍屬有效

(D)此張匯票既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根本不必提示

【題目解答】(A)

(一)票據法§65Ⅰ規定:「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本題事實到期日記載為同年3月14日,顯見其屬第一款之「定日付款」。

(二)票據法§69Ⅰ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3月14日)或其後二日(3月16日),為付款之提示。」§104Ⅰ規定:「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可知到期日為同年3月14日,B公司於同年3月15日向C銀行提示付款,B公司已遵期為付款提示,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C)之論述「提示已逾法定期限」及(D)之論述「根本不必提示」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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