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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保險法測驗題第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4/2026 11:00:47 PM
發表內容

10、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A壽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死亡險新臺幣300萬元,保單附約約定「被保險人職業有變更,依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者,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例增收未滿期保險費;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甲於要保時,要保書上的職業欄填無,投保後因疫情及經濟問題開始從事膠筏漁業工作,未通知A公司,漁業工作時發生落海事故死亡。保險人A公司下列主張,何者正確?

(A)A公司得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之理由,解除契約,無庸負責

(B)A公司得依保險法第59條第2項及第57條規定,以怠於通知危險增加之理由,解除契約,無庸負責

(C)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無涉危險增加,保險人A公司應全額負責

(D)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涉危險增加,但未通知,保險人A公司應依約負比例責任

【題目解答】(D)

(一)保險法§64Ⅰ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64Ⅱ本文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基於保險契約之最大善意原則,如甲「訂約時」未據實說明,自有本條規定之適用,惟本題事實甲並無於要保時違反誠實說明義務,可知(A)之論述「得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係屬錯誤。

(二)危險增加者,係指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為嚴重對保險人不利之狀況。其特質有三:第一為「重要性」(雖保險人承保標的之危險狀況有所變動,但並不影響其對價平衡者,非屬危險增加);第二為「持續性」(此新發生之狀況須繼續不變地持續一段時間,否則若原危險狀況改變之後立即促使保險事故之發生,則屬「保險事故發生之促成」,而非危險增加。);第三為「不可預見性」(係指危險狀況之改變須訂約當時所未曾預料而未未予估計者,若其危險狀況已經計算在內,則不影響對價平衡,故非屬此所謂之危險增加。)本題事實被保險人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同時具備上述三項特質顯屬「危險增加」,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A公司,自屬違反危險增加通知之義務,可知(C)之論述「無涉危險增加」係屬錯誤。

(三)保險法§59Ⅱ規定:「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此稱主觀之危險增加。§57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可知被保險人若「職業變更」卻怠於通知者,保險人本得依§57規定解除契約。

(四)然保險法§54Ⅰ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本題事實當事人約定違反義務之法律效果「A公司應依約負比例責任」與§57規定定違反義務之法律效果「A公司解除契約,無庸負責」二者相較,約定效果顯較法定效果有利於被保險人,可知(D)之論述「A公司應依約負比例責任」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解除契約,無庸負責」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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