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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身障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4/2026 1:38:51 PM
發表內容

01、甲列乙為被告向民事法院起訴,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審判權,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訴之民事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時,關於審判權之判斷,行政法院不受拘束

(B)甲、乙間就民事法院有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有爭執者,民事法院應先為裁定

(C)受訴之民事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時,應依職權裁定將此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D)如甲已就同一事件先向行政法院起訴,本件民事訴訟之起訴為不合法

【題目解答】(A)

(一)法院組織法§7-2Ⅲ規定:「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可知(A)之論述「行政法院不受拘束」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7-3Ⅲ規定:「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7-3Ⅰ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7-2Ⅱ規定:「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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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5/2026 3:38:54 PM的回覆:

02、選定人得限制被選定人之訴訟行為,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捨棄

(B)和解

(C)撤回

(D)自認

【題目解答】(D)

民事訴訟法§44Ⅰ規定:「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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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6/2026 10:02:29 PM的回覆:

03、A、B、C、D均為甲之繼承人,尚未為遺產分割,甲遺有某公寓之5樓房屋,乙為該公寓6樓房屋之屋主,A、B主張,因乙疏於維護6樓,致5樓房屋發生漏水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A、B並聲請臺北地院裁定命C、D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追加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C拒絕為原告,D所在不明,未追加為原告,臺北地院得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A、B之訴

(B)臺北地院裁定命C、D追加為原告,C、D不得抗告

(C)臺北地院裁定命C、D追加為原告,然C、D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同為原告之正當理由,臺北地院得撤銷原裁定

(D)臺北地院裁定命C、D追加為原告前,因本件損害賠償債權為對A、B、C、D必須合一確定,臺北地院無庸命C、D陳述意見,即得為追加C、D為原告之裁定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56-1Ⅰ規定:「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56-1Ⅳ規定:「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可知(B)之論述「C、D不得抗告」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56-1Ⅲ規定:「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可知(A)之論述錯誤,而(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56-1Ⅱ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可知(D)之論述「無庸命C、D陳述意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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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7/2026 6:07:40 PM的回覆:

04、下列訴訟,何者為意定訴訟擔當?

(A)債權人甲代位行使其債務人之權利而提起訴訟

(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之甲為全體起訴

(C)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而提起訴訟

(D)破產管理人為應收歸破產財團之財產而提起訴訟

【題目解答】(B)

(一)(A)之論述「甲代位行使其債務人之權利而提起訴訟」(民法§242)、(C)之論述「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而提起訴訟」(民法§1179)及(D)之論述「破產管理人為應收歸破產財團之財產而提起訴訟」(破產法§90、§92)其訴訟實施權取得都基於法律規定,故為法定訴訟擔當。

(二)民事訴訟法§41Ⅰ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其訴訟實施權取得乃基於選定人之授權行為,故為意定訴訟擔當(任意訴訟擔當)。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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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8/2026 4:36:50 PM的回覆:

05、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500萬元,同時聲請新北地院准予訴訟救助獲准,下列何種程序並非該訴訟救助效力所及?

(A)上訴第二審

(B)抗告

(C)上訴第三審

(D)提起再審之訴

【題目解答】(D)

民事訴訟法§111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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