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保險法測驗題第09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3/2026 6:36:16 PM
發表內容

09、甲於民國107年(下同)5月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下稱 A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死亡保險金額1,000萬元,指定其妻乙為受益人。A公司於5月15日以簡訊告知甲核保通過,並告知其應繳交之保險費金額與繳交日期。然甲於次日赴A公司交付保險費途中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乙請求保險金給付時,A公司得否拒絕?

(A)A公司以簡訊告知已核保通過,保險契約即已成立,除另有以保險費之交付為要件者外,A公司不得拒絕乙之請求

(B)甲尚未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未成立,A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C)A公司雖已核保通過,但尚未交付保險單,保險契約尚未成立,A公司無須給付

(D)甲與A公司間保險契約雖已成立,但因甲尚未履行其給付對價之義務,故A公司亦無須給付

【題目解答】(A)

(一)保險契約,究為要物契約或不物式契約?國內學者通說及實務均採「不要物契約」之見解。蓋因保險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條文中僅曰「約定」,並未規定必須現實交付,故保險契約係以「保險費之約定」為生效要件,而不以「保險費之交付」為生效要件。若採要物契約之見解,將使保險法§22Ⅰ與§21之規定發生衝突矛盾§22Ⅰ規定:「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若將§21解釋為效力規定,非將保險費交付,保險契約無從生效。則於保險費尚未交付之前,保險契約尚未生效,要保人又何能依據契約之規定交付保險費?因此若採要物契約說,§22Ⅰ不僅成為多餘之規定,而且將與§21之規定相互牴觸。

(二)基於保險契約為「不要物契約」之觀點,可知(A)之論述「....   除另有以保險費之交付為要件者外,A公司不得拒絕乙之請求」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未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未成立」及(D)之論述「甲尚未履行其給付對價之義務」均屬錯誤。

(三)保險契約,究為要式契約或不要式契約?國內學者之見解頗不一致,惟通說均採「不要式契約」(諾成契約)之見解。蓋因保險契約雖均作成保險單,但保險單之填發,須經一番時日及手續,若堅持保險契約非作成保險單或暫保單則無法成立,則當當事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實質上契約已成立,只因形式條件(保險單或暫保單之交付)之尚未完成,發生保險事故時,要保人勢將得不到損害賠償。如此現象,實在有礙保險「分散危險,消化損失」之功能。基於保險契約為「不要式契約」之觀點,可知(C)之論述「尚未交付保險單,保險契約尚未成立」係屬錯誤。


#律師高考
#司法官特考
回覆
李俊德 在3/3/2026 6:41:47 PM的回覆:

09、甲於民國107年(下同)5月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下稱 A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死亡保險金額1,000萬元,指定其妻乙為受益人。A公司於5月15日以簡訊告知甲核保通過,並告知其應繳交之保險費金額與繳交日期。然甲於次日赴A公司交付保險費途中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乙請求保險金給付時,A公司得否拒絕?

(A)A公司以簡訊告知已核保通過,保險契約即已成立,除另有以保險費之交付為要件者外,A公司不得拒絕乙之請求

(B)甲尚未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未成立,A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C)A公司雖已核保通過,但尚未交付保險單,保險契約尚未成立,A公司無須給付

(D)甲與A公司間保險契約雖已成立,但因甲尚未履行其給付對價之義務,故A公司亦無須給付

【題目解答】(A)

(一)保險契約,究為要物契約或不物式契約?國內學者通說及實務均採「不要物契約」之見解。蓋因保險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條文中僅曰「約定」,並未規定必須現實交付,故保險契約係以「保險費之約定」為生效要件,而不以「保險費之交付」為生效要件。若採要物契約之見解,將使保險法§22Ⅰ與§21之規定發生衝突矛盾§22Ⅰ規定:「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若將§21解釋為效力規定,非將保險費交付,保險契約無從生效。則於保險費尚未交付之前,保險契約尚未生效,要保人又何能依據契約之規定交付保險費?因此若採要物契約說,§22Ⅰ不僅成為多餘之規定,而且將與§21之規定相互牴觸。

(二)基於保險契約為「不要物契約」之觀點,可知(A)之論述「....   除另有以保險費之交付為要件者外,A公司不得拒絕乙之請求」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未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未成立」及(D)之論述「甲尚未履行其給付對價之義務」均屬錯誤。

(三)保險契約,究為要式契約或不要式契約?國內學者之見解頗不一致,惟通說均採「不要式契約」(諾成契約)之見解。蓋因保險契約雖均作成保險單,但保險單之填發,須經一番時日及手續,若堅持保險契約非作成保險單或暫保單則無法成立,則當當事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實質上契約已成立,只因形式條件(保險單或暫保單之交付)之尚未完成,發生保險事故時,要保人勢將得不到損害賠償。如此現象,實在有礙保險「分散危險,消化損失」之功能。基於保險契約為「不要式契約」之觀點,可知(C)之論述「尚未交付保險單,保險契約尚未成立」係屬錯誤。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