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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保險法測驗題第0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2/2026 7:10:35 PM
發表內容

本題考試院公布之正確選項,應有疑義。

む#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保險法測驗題-08め

08、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以乙為其死亡時之受益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公司於甲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B)甲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A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C)乙故意傷害甲未遂時,甲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D)乙故意傷害甲者,A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題目解答】(D)

(一)保險法§131Ⅰ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可知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應負給付之責,(A)之論述正確。

(二)保險法§133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可知保險事故之發生如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免除保險人應負給付之責,(B)之論述正確。

(三)保險法§134Ⅰ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從法條用語上,本條項為「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無給付請求權)與§133之法條用語(無給付責任)並不相同,故出題者以「法條用語」不相同,認定(D)之論述「不負保險金給付之責」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實則(D)之論述保險人免負給付之責,亦屬正確,本題應無正確選項。蓋出題者混淆「債務與責任」之基本概念,原則有責任之人,亦負有債務。然有若干例外,自然債務即屬適例,本條項(§134Ⅰ)即屬「有債務無責任的自然債務」,亦即,A公司存在給付保險金之「債務」(受益人乙雖有債權,但無請求權)但無給付保險金之「責任」;而另一         例外,有責任無債務,則以物上保證人之責任為適例,蓋物上保證人應以擔保標的物為責任財產(物的有限責任),但無代為為主債務人清償之義務。

(四)保險法§134Ⅱ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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