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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保險法測驗題第0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28/2026 5:57:45 PM
發表內容

06、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契約效力之停效與復效相關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B)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限於以書面發出通知時,視為已完成

(C)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九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D)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題目解答】(D)

(一)保險法§116Ⅰ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可知(A)之論述「二十日」係屬錯誤。

(二)保險法§116Ⅱ規定:「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可知(B)之論述「限於以書面發出通知時」係屬錯誤。

(三)保險法§116Ⅲ前段規定:「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可知(C)之論述「九個月內」係屬錯誤。

(四)保險法§116Ⅴ規定:「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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