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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四等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概要-第二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25/2026 6:11:16 PM
發表內容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後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甲起訴主張之事實與依據略為:「兩造結婚時,乙故意隱瞞其有重大精神病之事實致甲受詐欺而允婚,甲擬先依民法第997條之規定撤銷婚姻;若先位之訴無理由,則以乙之精神病已重大影響婚後兩造之生活,一年來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於後位聲明請求判准離婚。」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後位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兩造離婚,並駁回甲先位之訴。試附理由說明:

(一)若甲對先位之訴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而第二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時,應如何判決?

(二)若第一審之判決書於民國(以下同)112年7月3日合法送達予兩造,甲於同年7月20日提起上訴,復又於同年7月26日撤回上訴,乙則未提起上訴。試問:本件之判決何時確定?
回覆
李俊德 在2/25/2026 6:12:28 PM的回覆:

む解析め

(一)第二審法院應逕行撤銷甲乙婚姻

1.第二審仍依預備訴之合併辯論裁判

若僅原告上訴,被告未提上訴亦未附帶上訴時,應認原告上訴之效力及於後位之訴(依上訴不可分原則或依附隨一體性理論),備位(後位)亦生移審效果,故第二審仍依預備訴之合併辯論裁判,而非僅就先位部分審判。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26 7:19:39 PM的回覆:

2.第二審應廢棄一審判決而為原告先位有理由之判決

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則依預備合併之法理,後位之訴解除條件成就,僅須就先位聲明判甲勝訴即可,後位不必裁判。然第二審法院須廢棄應廢棄第一審關於先位及備位之訴,重新下原告先位勝訴判決即可(83台上787號判例參照),蓋如未全部廢棄一審判決,僅為原告上訴部分加以廢棄,將造成原告先位之訴(撤銷甲乙之婚姻)及後位之訴(准予甲乙離婚)均獲勝訴且併存之判決,與預備之訴之性質相違背。


#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
#書記官
#執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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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27/2026 8:45:31 PM的回覆:


(二)本件之判決應於7   月26   日時確定

1.甲於7   月20   日提起上訴係屬合法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始屬合法上訴,合法上訴始能發生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故甲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7   月3日)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7   月23   日)提起上訴,在此甲於7   月20   日提起上訴係屬合法,該家事判決並未確定。

回覆
李俊德 在2/28/2026 6:42:50 PM的回覆:

2.甲於7   月26   日撤回上訴,故判決於7   月26   日發生確定之效果

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上訴,判決何時確定?學說上有兩種不同之見解,分述如下:

ぇ溯及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說:

此說認撤回上訴與未上訴之情形同。未上訴之判決,係於法定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故撤回上訴在法定上訴期間以後者,應溯及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為其確定日期。

え撤回上訴生效時確定說:

此說認為當事人既已提起上訴,原判決已因合法上訴而阻其確定(§398Ⅰ但),該訴訟並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如嗣後撤回上訴者,其判決自應於撤回上訴生效時確定。

ぉ管見以為「撤回上訴生效時確定說」較為可採

判決確定之時點,涉及再審之訴提起之30日不變期間,為保障再審提起之權益,應以「撤回上訴生效時確定說」較為妥適,如採此種見解,甲於7   月26日撤回上訴,則本判決應於7   月26   日同時發生確定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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