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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台中課程進度
發表人 小奇  

發表日期

9/12/2004 12:48:08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今天台中民事法的課程進度到哪裡了。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04 1:09:33 AM的回覆:
同學
                     今天8/15民法的課程進度為物權第一章第三節物權之
                     共通效力,而民訴則進入民訴(二)第一節。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04 10:34:01 PM的回覆:
8/21民法物權第一章第三節物權之共通效力,亦即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介紹完畢,進入第四節物上請求權,正在說明占有之正當權源(物權,債權含占有權之連鎖,土地使用權及取得時效完成後尚未完成登記)。
8/21民訴(二)第一節訴訟標的理論(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及相對論)介紹完畢,進入第二節起訴,談當事人恆定原則。
回覆 李俊德 在8/22/2004 7:45:06 PM的回覆:
8/22民法物權第一章第四節物上請求介紹完畢,第二章第一節物權行為概說,進入第二節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與無因性。
8/22民訴(二)第二節起訴,當事人恆定原則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配合,第三節起訴之限制,將來給付之訴說明完畢,進入確認之訴客體(法律關係,證書真偽及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說明,下一次說明確認利益。
回覆 李俊德 在9/5/2004 12:17:38 AM的回覆:
9/04今天發民法021及027POWERPOINT書面資料
民法今天檢討93律師之考題解答,繼續說明物權第二章物權行為之第二節物權行為獨立性及無因性(說明獨立性之二點意義,即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三種存在型態,及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四種效力型態)(說明無因性與有因性之意義,優缺點及補救措施-物權行為無因性之相對化),進入第三節物權變動之原則。先說明立法主義-意思主義及形式主義,續說明公示原則(登記及交付,四種交付,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等)及特殊物權變動之型態-縮短給付,第三人清償,第三人利益契約。進入公信原則即善意受讓,說明不動產及動產之善意受讓要件(原因行為無效,原因行為無償)。
9/04今天發民訴016POWERPOINT書面資料
民訴今天檢討93律師之考題解答,繼續說明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1.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2.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3.   得以確認判決即時除去該危險),並討論如何區分因權利內容及權利作用之不同訴訟標的內容而產生如何判斷1或2訴訟標的之困擾,進入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討論,同一事件說(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新同一事件說(別訴禁止),詳為說明1.確認與給付之訴(同一訴訟標的)2.   抵銷抗辯中,另行起訴者3.爭點效事件(不同訴訟標的)4.   婚生否認之訴(民§1063Ⅱ)5.   婚姻事件(§572Ⅰ,Ⅱ)6.   與婚姻牽連之財產訴訟者(§572Ⅲ)7.   子女親權或監護權酌定之訴(§572之一)等等,第三節起訴之限制結束。
回覆 李俊德 在9/5/2004 11:14:32 PM的回覆:
9/05   民法今天繼續說明物權第二章物權行為第三節物權變動之原則中之公信原則,先討論善意受讓是否須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原因行為係屬有償行為?是否須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原因行為有效存在?進入盜贓或遺失物之無償回復(§949)說明下列重要爭點:1.請求權人2.回復期間性質3.二年起算點4.二年內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盜贓或遺失物之有償回復(§950):回復之法定條件︰須償還善意受讓人所支出之價金,最後談到善意受讓之效力(善意取得所有權之終局性,無權處分人的回首取得)。進入第三章所有權第一節通則,詳述時效取得之要件及效果,地上權之時效取得是否須限於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60台上4195,修§772Ⅱ)?第二節不動產所有權,所有權權利之行使?下一次說明相鄰關係。
9/05今天發民訴017POWERPOINT書面資料
民訴今天繼續說明第四節訴之客觀合併,先說明不同訴訟標的理論所承認之訴之客觀合併之種類有異,亦即,新訴訟標的理論並不承認選擇合併及重疊合併。先說明單純合併,探討代償請求之性質,再說明選擇合併,選擇之債選擇權歸屬於債務人是否即為選擇合併?預備合併之意義及辨識(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不能併存?如何判斷選擇合併與預備合併?)判決確定前始終有預備的關係存在,裁判
及上訴(第一審認先位之訴有理由,附隨的一體性及上訴不可分原則,第二審法院如認主位請求無理由時,可否逕對備位請求為審判?65年第4次決議?第一審認先位之訴無理由,後位之訴有理由僅被告上訴?僅原告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重疊合併之意義,「重疊合併」即「競合合併」?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04 12:48:08 AM的回覆:
9/11今天發民法022POWERPOINT書面資料
民法今天說明第三章所有權第二節不動產物權相鄰關係談:
1.不動產物權相鄰關係之性質︰與物權之比較
2.不動產物權相鄰關係之解釋適用
3.鄰地通行之要件(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通行權之限制(§789)是否須兩造當事人間發生分割或讓與之行為?
4.越界建築之要件(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法律效果(完工之建物能否拆除?)
說明第三章所有權第二節不動產物權中建築物之區分所有談: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之一體性
2.專有部分:要件(構造上獨立性及使用上獨立性),範圍,相互關係
3.共有(共用)部分:分類,登記,性質(分別共有),分割之禁止(互有),共用與專有:具處分上不可分性(公寓§4II,§58II)

9/11今天發民訴018,019POWERPOINT書面資料
民訴今天繼續說明
第四節訴之客觀合併:重疊合併之審理及裁判
第五節 訴之審理
第六節 訴之變更、追加
1.意義   2.種類(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之變更或追加)3.要件
4.法律特許之變更追加(被告同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追加中間確認之訴與中間判決之區分)
5.   變更、追加之程序與裁判
第七節 反訴
1.意義   2.性質   3.目的:公平   4.要件:係本訴之被告對於本訴之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須非對反訴提起反訴(已刪除,論訴之追加與對反訴提起反訴有何區別實益?)
回覆 李俊德 在9/13/2004 12:09:25 AM的回覆:
9/12今天發民法023POWERPOINT書面資料
民法今天說明第三章所有權第二節不動產物權中建築物之區分所有談:
1.專用使用權(約定專用部分)︰成立方式,繼受人受拘束否?
2.停車位之種類有幾(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得否為區分所有權之標的(有無獨立之所有權狀)?
說明第三章所有權第三節動產物權談:
1.無主物之先占
2.遺失物之拾得及埋藏物之發現
3添附:附合,混合及加工?
說明第三章所有權第四共有談:
1.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概念與意義
2.應有部分之意義:
具體而微之所有權,量之分割而非質之分割,抽象的存在於具體特定物
3.共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共有人超過其應有部分而為使用收益
4.共有物之管理
原則:共同管理原則,共有物之出租,非屬§819Ⅱ所稱處分,亦無土地法§34之一規定的適用。

9/12今天發民訴020,021POWERPOINT書面資料
民訴今天繼續說明
第七節 反訴
1.要件:
須反訴與本訴有牽連關係(與本訴之標的相牽連者,與本訴標的之防禦方法相牽連者)
2.提起,審理及裁判
3.預備反訴:
意義,種類,效力,審理:參酌預備合併之法理
4.離婚之本、反訴
第八節 訴之撤回
1.概念區別:上訴之撤回,訴訟標的之捨棄與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要件:
於判決確定前為之;向法院為之;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被告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3.程序
4.效力:
視同未起訴(§263Ⅰ),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263Ⅱ)
5.訴訟上行使形成權後撤回起訴之效力
第十節 證據      第一項   證據總論
1.證據方法之介紹,證據能力,證據資料,證據價值,證據原因之詳述
2.證據共通原則
3.心證度與證明度:舉證責任意義之簡單說明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本證與反證
5.證明與釋明;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回覆 李俊德 在9/19/2004 1:04:28 AM的回覆:
9/18今天發民法024POWERPOINT書面資料
民法今天說明第三章所有權      第四節共有談:
壹、共有之內部關係
1.共有物之管理:
(1)分管契約之性質(2)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有無拘束力?(3)終止原因及效果
2.共有物之處分
(1)應有部分之處分:
應有部分之比例,應有部分之特質,應有部分得否出租?應有部分之處分,對應有部分之優先承買權(土§34之一IV)
(2)共有物之處分:
原則:須得共有人全體同意(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之處分: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例外(土§34之一Ⅰ),公同共有之準用(§34之一V)
3.共有物之費用負擔
貳、共有之外部關係
1.共有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821)
2.共有人本於債權之請求(§293)
3.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客觀之法律上利益
参、共有物之分割
一、分割請求權
1.性質︰形成權
2.行使方法:意思表示為之
3.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得否分割?如得分割,其抵押權有無影響?
二、分割方法之概述
(一)協議分割
(二)裁判分割

9/18今天發民訴022      POWERPOINT書面資料
民訴今天繼續說明      第十節 證據      第一項   證據總論
參、證明之對象
一、要證事實
(一)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主要事實:權利要件事實,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權利排除事實;間接事實;補助事實)
(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三)法規   (四)經驗法則
二、毋庸舉證之事實
(一)法院已知之事實
(二)事實為當事人自認者(事實自認,權利自認,附限制之自認,自認之限制,擬制自認(準自認),附理由之否認)
(三)法律上推定之事實而無反證者
(四)對證據有不正行為者(證明妨礙)(§282之一)?
肆、證據契約
伍、舉證責任
一、主張責任
二、舉證責任
(一)意義
   將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歸於當事人之一造負擔,該當事人就該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二)種類
1.主觀舉證責任:行為責任
2.客觀舉證責任:危險責任
(三)分配
1.待證事實分類說
2.法律要件分類說(特別要件說)
(1)給付之訴之舉證責任:不當得利
            楊淑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2004,8月61期35頁
八、關於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分配,雖屬「消極事實」之舉證,惟仍可透過社會通常交易之給付目的,以證明是否有给付目的自始不成立或嗣後消滅之情形。在此類型適用民事訴訟法§277本文之「特別要件說」之舉證責任分配規範,並無所謂「重大舉證困難」之情形產生。
九、消極事實之舉證無法經由直接證據認定之,間接證據與經驗法則之結合,正可利用實務所謂「變態事實說」為經驗法則與證據評價之基礎,以避免個別法官之間之證據評價與自由心證之結果產生重大岐異。否則必造成法律救濟之非必要使用,不符訴訟經濟原則,更進而衝擊法律規範之價值體系與安定性。
(2)確認之訴之舉證責任
積極確認之訴,消極確認之訴(不成立:被告,不存在:原告)
(3)形成之訴之舉證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9/20/2004 2:13:33 AM的回覆:
9/19民法今天說明第三章所有權      第四節共有談:
参、共有物之分割
一、分割請求權
二、分割方法之概述
(一)協議分割         
(二)裁判分割
1.分割方法: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併用前述分割方法
2.分割裁判:分割方法之限制性,分割方法之平等性,原告聲明分割方法之不受拘束性
三、分割之效力
(一)各分割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採移轉主義
(二)在裁判分割,如於原物分配外並命金錢補償者,該共有人於未提出金錢補償以前,是否仍因判決確定而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第三項      公同共有
一、無「應有部分」!
二、公同共有之權利義務
(一)先依公同關係決定(二)次依全體同意原則(三)全體同意原則之緩和
(四)未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四項      準共有
第八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貳、社會作用
参、特性:
一、不可分性:
(一)抵押物之完整性(二)擔保債權之整體性
二、從屬性
三、物上代位性
伍、擔保範圍
一、擔保債權範圍
二、標的物之範圍:談(一)附屬物(二)物上代位物
陸、效力
一、抵押人之權利:談代位權之發生
在同一債務上同時存在物上擔保及保證人時,應由何人負擔優先清償責任?

9/18今天民訴繼續說明      第十節 證據      第一項   證據總論
二、舉證責任
(一)意義
(二)種類
(三)分配
1.待證事實分類說
2.法律要件分類說(特別要件說)
(1)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之區別,原因抗辯之舉證責任(64台上1540判例,73,1,10民事庭決議)
(2)修正規範理論(姜世明)
3.危險範圍說
4.利己事實說(姚)
5.實質利益衡量說(邱)
(四)轉換
1.採主觀舉證責任:行為責任
2.採客觀舉證責任:危險責任(通說)
基於法律規定或實務見解(如債務不履行)所創設之背反舉證責任分配一般法則之情形,均屬舉證責任之轉換
3.先行的主張與事實的推定
4.法律上之推定
陸、證據程序
聲明證據,調查與否,職權調查證據,調查方法,調查期間,調查結果之處置等等。
第二項 證人
證人與人證之區別,資格,義務,證人之訊問等
第三項      鑑定
第四項      書證
一、文書與勘驗之區別
二、準文書
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04 12:15:09 AM的回覆:
9/25今天POWERPOINT書面補充資料民法025-032
民法課程說明第八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陸、抵押權之效力
二、抵押權人之權利
(一)抵押權之次序權
1.次序權之讓與2.次序權之拋棄3.次序權之變更
(二)抵押權之處分
(三)抵押權之保護
(四)抵押權之實行
1.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抵押權實行時何時主張併付拍賣877,何時主張優先效力866,何時主張法定地上權876,說明物權修正草案及強制執行法部分相衝突之處
2.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3.以其他方法處分抵押物
柒、抵押權之消滅:除斥期間880。
民法課程說明第八章 抵押權      第二節 特殊抵押權
壹、法定抵押權
§513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或抵押權登記請求權(登記生效要件或登記對抗要件?)
貳、動產抵押權
參、最高限額抵押權
1.從屬於基礎法律關係而非主債權,2.為控制風險預定最高限額,3.使不特定債權歸於具體特定之債權:確定
肆、權利抵押權
權利抵押權與權利質權之標的差異

9/25今天發民訴023-030      POWERPOINT書面資料
民訴繼續說明      第十節 證據   第四項      書證
貳、種類   勘驗文書、報告文書
參、程序
一、書證聲明
二、文書提出之義務
肆、文書之證據力
一、實質上證據力
二、形式上證據力
第十節 證據   第五項      勘驗
第十節 證據   第六項 當事人訊問
貳、性質:證據方法
参、與「當事人辯論」之區別
拾壹、證據價值
一、同等價值性
二、得獨立認定事實真偽
第十節 證據      第七項 證據保全
壹、意義
貳、要件
一、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二、經他造同意。
      三、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伍、繫屬前之協議(§376之一)
陸、效力
繼續說明   第十一節 和解
貳、性質: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競合說與併存說
參、要件
肆、第三人參加和解
陸、效力:既判力?執行力
柒、和解之繼續審判:原因?要件?審理?效力
(一)原和解之效力,不受影響
(二)對執行力不生影響
(三)續行審判有理由者
回覆 小文 在9/26/2004 9:09:05 AM的回覆:
老師,你好,
我是台中班的學生,請問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集中審理及爭點整理的部分,是否如老師所言:要給他跳過去呢?以後也不會再上了嗎?
另外,人事訴訟程序部分,是否也不會上?
請老師答覆,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04 8:07:24 PM的回覆:
都會談到,只不過準備程序還要補充一些資料,所以下次上課才會談到。
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04 11:31:29 PM的回覆:
9/26今天民法課程說明   
債編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債權總論
第一款 債之概念
壹、債之意義
貳、債之概念形成的共同基礎
利用無記名證券,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贍養費請求說明法律效果之統一性
參、債之意義的瑕疵
肆、狹義與廣義債之關係區分
狹義債之關係與廣義債之關係,區分實益
伍、債權之性質
一、債權為財產權
二、債權為請求權
請求權而非支配權(非對債務人人身之支配,非對債務人給付行為之支配,非對給付標的物之支配)
三、債權為相對權
債權之相對性,債權效力平等原則,債權非侵害權利之侵權行為客體,挖斷電纜之相關案例
第二款 債權實現與確保
壹、債權之實現
債權之實現(目的)與確保(手段),債權之實現(1.請求力,2.強制實現力,3.受領保持力)。
貳、債權之確保
(三)債權人之代位權
(四)債權人之撤銷權

9/26   今天民訴繼續說明      第十二節 判決
第一項 判決之範圍
壹、原則:聲明之拘束性
貳、例外:未為聲明亦得判決
談判決之範圍介紹對待給付判決,性質為何?究為原告之執行名義或被告亦得持之執行?對待給付部份有無既判力與執行力?對待給付判決主文如何為之?是否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一、對待給付判決為原告之執行名義:
原告執行名義之限制,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
二、對待給付部份非被告之執行名義:無既判力與執行力
第二項 判決之種類
壹、終局判決與中間裁判
貳、捨棄或認諾判決
參、一造辯論判決
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假執行失效原因及效果(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主張方式
伍、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
陸、增減給付之判決
回覆 李俊德 在10/9/2004 11:23:20 PM的回覆:
10/09今天民法課程說明債編第一章
進入債權確保(1.債權之保全:保全代位,債權人之撤銷權2.債權之擔保,3.其他確保方法)說明第三款債務與責任,類型(無限責任,物的有限責任,量的有限責任),債務與責任兩者之關係,說明債編之結構分析說明。民法課程說明債編之形式立法體例及實質適用體例,探討如何正確適用債編條文,並以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為例說明之。債總及債各之相互關係(壹、確認規定,貳、補充規定,參、修正規定,肆、排除規定)。
進入債編第二章債之發生第一節                  債之發生之原因,第二節 債權契約,討論債權契約之概念,說明契約概念之突破:事實上契約、強制契約等。

10/09今天民訴課程說明第九節準備程序
討論爭點整理之方法,檢討93律師之案例,談邱老師爭點整理方法論
民訴課程說明第十二節判決效力
討論完判決確定之時期,說明既判力之內容(消極作用:禁止反覆,積極作用:禁止矛盾,與爭點效之區別),既判力之法理根據(程序保障之賦予),既判力之範圍(時之範圍: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發生既判力之遮斷效,遮斷言詞辯論終結可得主張而未主張之攻防方法)(客觀之範圍:原則:經裁判之訴訟標的。判決理由中之判斷賦予既判力等同於爭點效理論?例外:抵銷抗辯)(主觀之範圍:當事人,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401Ⅰ),為他人而為原、被告之該他人),既判力與執行力主觀範圍之對比。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402Ⅰ)。
回覆 李俊德 在10/10/2004 11:35:42 PM的回覆:
10/10今天民法課程說明債編第二章債之發生      
第二節 債權契約,討論債權契約之概念,說明契約概念之突破:事實上契約、強制契約,說明有名契約與無名契約、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第三款 契約正義之實現,說明內涵、實現:契約自由原則、流弊:締約地位不平等、契約自由之修正。說明強制締約。
第三款         契約正義之實現
1.強制締約
2.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制(消保§11∼§17)
(1)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認定
(2)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訂入契約
(3)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
(4)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控制

10/10今天民訴課程說明上訴審基本總論部分
第一章   上訴審概說
進入上訴要件之說明,討論上訴利益(形式不服說及實體不服說:舊實體不服說與新實體不服說之區別),談論人事訴訟程序之確定判決失權效(客觀範圍:同種類事件)(主觀之範圍:當事人572及第三人582),上訴效力(移審效力:合法上訴後始發生)(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單一訴訟標的(二審:不生一部確定!三審:有一部先行確定之可能!被上訴人於2003修正後已不得於發回更審時為附帶上訴及基於公平原則,上訴人亦應不得於發回更審時擴張上訴聲明)檢討實務見解93,3次民庭決議。單純合併(二審:不生一部確定!三審:有一部先行確定之可能!)選擇、重疊及預備合併:同時移審,同時確定。不生一部先行確定。最後說明違式裁判,結束上訴審基本總論。
第二章      第二審部分
進入第二審上訴要件之說明(一、客體要件,二、主體要件,三、上訴期間之遵守,四、須未喪失上訴權,五、上訴理由書提出主義,六、上訴裁判費之繳納),一審及二審審理流程。
回覆 李俊德 在10/17/2004 1:18:53 AM的回覆:
10/17今天發不當得利POWERPOINT書面補充資料及影音DVD
繼續說明第二節契約                  第三款         契約正義之實現
1.強制締約
2.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制(消保§11∼§17)
      73,10次;73,11次決議
3.勞動契約之社會化
(1)規定最低勞動條件:適用於個別的勞動契約
(2)強化工人團體之法律地位:適用於團體協約
繼續說明第二節契約                  第四款         契約之成立
1.主觀合意(比較當事人同一性錯誤,當事人資格錯誤)客觀合意
2.要約與承諾合致,要約與意思實現,交錯要約
繼續說明         第二節契約                  第五款         懸賞廣告
一、一般懸賞廣告
1.法律性質:契約說及單獨行為說              
2.構成要件:對一定行為之完成
3.法律效果:報酬請求權
4.懸賞廣告之撤回
二、優等懸賞廣告
1.特色:
(1)須經評定為優等(2)須定有一定期間(3)須有應徵之通知
2.效力:
(1)廣告人負有評定義務(2)評定優等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繼續說明第二章債之發生                  第三節         無因管理
第一款 概說
1.特點:準委任契約
2.制度概念
「禁止任意干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人類互助美德」之概念折衝
第二款 構成體系
1.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事務符合債之本旨發生清償
2.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事務不合債之本旨構成債務不履行
3.不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事務符合債之本旨發生清償
4.不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事務不合債之本旨構成債務不履行
第三款 無因管理之成立要件
壹、客觀要件
一、無法律上義務                  二、管理他人事務
貳、主觀要件:管理意思

10/17      今天民訴課程繼續說明上訴審第二審部分
進入第二審言詞辯論(原則上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上訴聲明與起訴聲明之區別、變更、擴張、減縮等)二審得為之判決情形及種類,附帶上訴並再檢討實務見解93,3次民庭決議。
進入第三審部分說明,性質為法律審、事後審,進入第二審上訴要件之說明,
一、須依法律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1.權利上訴制,2.飛躍上訴制,3.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說明維持「未聲明不服一審判決」之第二審判決(§465)及當事人未逾上訴利益之第二審判決(§466Ⅰ)。
二、須係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談上訴許可制
回覆 李俊德 在10/18/2004 12:19:53 AM的回覆:
10/17         繼續說明第二章債之發生                  第三節         無因管理
第四款 管理事務之承擔與實施
壹、管理事務之承擔
一、適法無因管理:
1.有利且合意管理2.公益管理
3.法定扶養義務管理4.維護公序良俗管理
二、不適法無因管理
貳、管理事務之實施
1.不合意管理:無過失責任?2.緊急管理:重大過失責任
第五款 無因管理之效力
壹、管理人之權利                  貳、管理人之責任                  參、本人之承認
第六款 不真正無因管理
一、幻想管理                  二、誤信管理                  三、不法管理


10/17         今天         POWERPOINT書面補充資料民訴031(第三人撤銷訴訟)
發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及部分人事訴訟錄音檔
今天民訴課程繼續說明上訴審第三審部分,說明
1.要件:
(1)須依法律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談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2)須係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談上訴許可制
(3)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談上訴理由書強制提出主義
2.審理:不得逾越上訴聲明,不得調查事實(談§476修正)
3.判決:原則自為判決,例外為發回或發交之判決

繼續說明抗告程序,說明
1.區別:異議,再審,上訴
2.種類:抗告,再抗告
3.要件:客體要件(得為抗告者,不得抗告者)
4.效力:
(1)賦與原法院或原審判長再審查之機會
(2)移審之效力
(3)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491Ⅰ)
5.原法院或審判長之處理
6.抗告法院之處理
7.再抗告:
(1)非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
(2)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原則上之重要性)
(3)準用簡易程序規定

繼續說明再審程序,說明
一、性質:
(1)為形成之訴用以消滅確定終局判決之效力
(2)形式上為新開始之訴訟程序
(3)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及續行
二、.再審之基本構造及再審訴訟之訴訟標的:
(1)訴訟標的二元論(舊訴訟標的及新訴訟標的理論)
(2)訴訟標的一元論
(3)訴訟標的相對論
三、再審事由:
(一)再審事由與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關係
(二)種類
1.適用法規顯有錯誤(§496Ⅰ①)
2.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496Ⅰ⑦)
3.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496Ⅰ⑧)
4.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496Ⅰ⑨)
5.§496Ⅰ⑦∼⑩再審理由之限制
6.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且可受有利益之裁判者(§496Ⅰ⑬)
7.依§466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497)
8.依§466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497)
四、再審之補充性
五、限制
六、要件:
專屬管轄(§499)及不變期間,程式要件(再審理由之表明,未具體表明,毋庸命其補正,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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