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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31-3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23/2026 6:35:53 PM
發表內容

31、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之同意所為拋棄繼承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5-2Ⅰあ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二)民法§15-2Ⅱ規定:「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民法§78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三)拋棄繼承其性質為「單獨行為」,故未得輔助人之同意所為拋棄繼承之效力係屬「無效」,(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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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24/2026 7:19:03 PM的回覆:

32、下列何者非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A)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

(B)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C)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D)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

【題目解答】(C)

(一)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係屬債務不履行的三種「損害」賠償責任,可知(A)(B)(D)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不當得利則屬「利益」返還責任,而非「損害」賠償責任,(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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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25/2026 6:18:24 PM的回覆:

33、甲委請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到法院進行訴訟,就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委任

(B)僱傭

(C)承攬

(D)居間

【題目解答】(A)

(一)民法§528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甲委請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為甲至法院進行訴訟事務,核其性質為「有償委任」,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482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傭乃單純提供勞務無一定目的,然委請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則有一定之目的(進行訴訟),可知(B)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三)民法§489Ⅰ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以完成一定之工作為目的,乙律師擔任甲訴訟代理人無須完成一定之工作(保證勝訴),可知(C)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四)民法§565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委請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於此完全無涉,可知(D)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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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26/2026 7:51:27 PM的回覆:

34、甲將A屋出租給乙並交付,乙合法轉租給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乙返還A屋

(B)甲不得請求丙返還A屋

(C)甲得請求丙支付A屋租金

(D)甲得向乙請求丙支付之租金

【題目解答】(B)

甲將A屋出租給乙並交付(乙可對甲主張有權占有),乙合法轉租給丙並交付(丙可對乙主張有權占有),基於「占有權連鎖」,故丙可對甲主張有權占有,可知(B)之論述「甲不得請求丙返還A屋」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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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27/2026 6:58:33 PM的回覆:

35、關於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仍享有法定繼承權

(B)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C)繼親收養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均停止

(D)本生父母若有受扶養之必要時,得向其已被出養之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077Ⅱ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可知養子女對本生父母,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不具備繼承人身分及扶養義務人身分,(A)之論述「享有法定繼承權」及(D)之論述「得向其已被出養之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均屬錯誤。

(二)民法§1077Ⅰ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1080-1Ⅰ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反面推論可知養父母死亡後,「收養關係並無解消」,故依§1091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B)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1077Ⅱ但書規定:「....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繼親(收養者之配偶)收養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不生停止,可知(C)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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