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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公司法測驗題第1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21/2026 5:33:28 PM
發表內容

14、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及戊5位股東,甲及乙擔任董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公司章程設置董事長之規定,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之

(B)A公司章程未設置董事長者,董事甲和乙均得代表公司

(C)丙行使監察權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審核之,但應自行負擔費用

(D)丁行使監察權時,得經法院許可,向董事甲和乙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

【題目解答】(B)

(一)公司法§108Ⅰ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可知(A)之論述「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之」係屬錯誤。

(二)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1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是以,所詢公司章程如有置董事長之規定,應依上開規定,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並以該董事長名義對外代表公司。惟若公司章程未有置董事長之規定,依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則各董事均得代表公司。(經濟部108年2月14日經商字第10800524760號函)可知(B)之論述「均得代表公司」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公司法§109Ⅰ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48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可知(D)之論述「得經法院許可」係屬錯誤。

(四)公司法§109Ⅱ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既曰「代表公司委託」可知,與律師、會計師之委任關係係存在於公司與律師、會計師之間,而非丙與律師、會計師之間,故委任報酬等費用之負擔應由公司承擔,(C)之論述「應自行負擔費用」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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