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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四等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概要-第二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10/2026 2:52:35 PM
發表內容

二、甲與乙因金錢借貸發生爭議,乙提起給付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乙勝訴,命甲應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該判決送達後,甲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但該上訴狀內容僅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範圍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進行後續審理?   

回覆
李俊德 在2/10/2026 2:54:53 PM的回覆:

(一)第二審合法上訴所應具備之要件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上訴狀表明法律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7條、第440條及第441條定有明文。資就書狀應記載事項說明如下:

1.上訴狀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則上訴不合法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並依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表明如下四款事項,第一款: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二款: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第三款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第四款:上訴理由,如上揭四款事項有所欠缺則上訴不合法。

2.上訴不合法之處置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可知第二審法院對上訴人欠缺上述四款事項記載之書狀,應先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如屬第一二三款事項之欠缺,裁定駁回上訴,而第四款上訴理由之欠缺,則另為如下之處置。


回覆
李俊德 在2/10/2026 2:56:38 PM的回覆:

3.第二審上訴非採上訴理由書絕對提出主義

上訴狀不具上訴理由者,雖屬上訴不合法,惟本法另於第444條之一另有特別,故無第442條第2項裁定駁回之適用,而應依下述方式處置:

ぇ提起第二審上訴,依§441Ⅰ規定,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人如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固不得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其上訴,惟為使法院及他造當事人得於期日前儘早掌握上訴資料,進而整理爭點,以充分準備言詞辯論,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444之一Ⅰ)。

え為促使當事人善盡其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如當事人逾Ⅰ及Ⅲ所定之期間始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說明其逾期提出之理由。又當事人是否說明理由及其所說明之理由,因可能影響裁判之結果,為免日後發生爭執,應使負說明義務之當事人以書狀為之(§444之一Ⅳ)。

ぉ為督促當事人確實履行上開提出書狀義務,對於當事人未依§444之一Ⅳ之規定提出說明者,法院得準用§447之規定,使生失權之效果,或於判決時,將其作為形成心證之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加以斟酌(§444之一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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