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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公司法測驗題第0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9/2026 7:42:24 PM
發表內容

03、下列有關公司名稱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不得使用與其他公司相同之名稱,但若該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自廢止登記之日起,逾10年未清算完結者,原則上該公司名稱仍得申請核准使用

(B)公司名稱被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應即命令公司解散

(C)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除非獲得該公益團體之同意,則可不受限制

(D)兩公司之特取名稱雖相同,但只要公司名稱中有標明不同公司種類,則視為不相同

【題目解答】(A)

(一)公司法§18Ⅰ前段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26-2本文規定:「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公司法§10ゞ規定:「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可知(B)之論述「應即命令公司解散」係屬錯誤,蓋主管機關應先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始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三)公司法§18Ⅳ規定:「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可知(C)之論述「獲得該公益團體之同意,則可不受限制」係屬錯誤。

(四)公司法§18Ⅰ後段規定:「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可知法條係規定「不同業務種類」(例如工業與建設乃不同業務種類),不同公司種類(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如特取名稱雖相同,則無§18Ⅰ後段規定之適用,(D)之論述「有標明不同公司種類,則視為不相同」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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