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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公司法測驗題第0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8/2026 9:18:50 PM
發表內容

02、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及戊5人,每位股東出資新臺幣(下同)50萬元,股東表決權係按出資比例分配。A公司擬增資100萬元,甲、乙及丙表示贊成,丁及戊反對。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甲贊成本件增資案,故有按出資比例進行增資之義務

(B)丙贊成本件增資案,但不負出資義務

(C)乙贊成本件增資案,但因資金短缺,得自行邀請第三人辛出資而成為新股東

(D)丁反對本件增資案,但得將其分配到之增資額度,自行邀請第三人庚出資而成為新股東

【題目解答】(B)

(一)依公司法§106Ⅰ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依但書規定可知(A)之論述「有按出資比例進行增資之義務」係屬錯誤,而(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公司法§106Ⅱ規定:「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可知(C)之論述「得自行邀請第三人辛」及(D)之論述「自行邀請第三人庚」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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