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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3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4/2026 12:55:14 PM
發表內容

34、關於現在司法實務對於累犯之統一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有無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適用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即屬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加以調查。檢察官並無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

(B)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累犯不應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

(C)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D)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題目解答】(A)

(一)累犯事實之有無,攸關刑罰加重且對被告不利,與有罪、無罪具相同重要性,自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   累犯事實係對被告不利之事項,為對被告特別惡性之評價,與實體公平正義之維護無直接密切關聯,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可知(A)之論述「檢察官並無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釋字第775號)可知(B)論述正確。

(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可知(C)論述正確。

(四)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既已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可知(D)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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