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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普考各類科-行政法第46-5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3/2026 5:19:48 PM
發表內容

46、依司法實務見解,請求塗銷土地登記之違法註記,應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題目解答】(D)

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認系爭註記違法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行為即除去系爭註記(回復未為系爭註記之狀態)。(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3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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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4/2026 2:32:13 PM的回覆:

47、為防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對於無效行政處分為暫時權利保護之聲請時,應聲請法院為下列何種措施?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題目解答】(D)

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及「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分別為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次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乃因行政機關之處分或決定,在依法撤銷或變更前,具有執行力,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執行。然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            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情形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未明文規定),或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自應賦與行政法院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於其針對該處分提起本案行政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執行,俾兼顧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利益。而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等情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又所謂「急迫情事」,則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裁字第   1590   號裁定參照)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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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5/2026 10:22:14 PM的回覆:

48、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為違法行為

(B)騎樓禁止擺攤位不構成特別犧牲

(C)人民因機關即時強制致財產損失,得請求補償

(D)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

【題目解答】(A)

所謂損失補償,係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實施公權力,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而予以適當補償之制度。損失補償必須使受干涉之人民,較諸他人受有特別之不利益,承擔在一般情形所無法期待之特別犧牲。例如徵收,係指國家為公共福祉之必要,由國家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之財產,並給予財產權人相當之補償,在性質上屬於一種權利剝奪之過程,係屬國家損失補償責任之一環。可知(A)之論述「須為違法行為」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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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6/2026 11:23:33 PM的回覆:

49、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A)職司道路養護之公務員故意怠於履行職務,長期無視道路特定坑洞之存在,致使機車騎士行經該路段滑倒受傷

(B)員警進行夜間定時巡邏業務,因過失未留意燈號變換而誤闖紅燈,撞上依燈號指示左轉之民眾車輛

(C)因過去已有多起溺水意外,主管機關於開放水域設置禁止游泳之警示標語,人民仍執意下水而喪失生命

(D)高速公路交流道設計與建造有所缺失,匝道彎度明顯過大,導致民眾車輛翻覆而駕駛受傷

【題目解答】(C)

(一)國家賠償法§2Ⅱ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可知(A)之論述「故意怠於履行職務」係及(B)之論述「因過失未留意燈號變換而誤闖紅燈」均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二)國家賠償法§3Ⅰ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A)之論述及可知(A)之論述均屬「管理」與「設置」有所缺失,而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三)國家賠償法§3Ⅲ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C)之論述「人民仍執意下水而喪失生命」並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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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7/2026 10:19:24 PM的回覆:

50、有關國家賠償之書面協議先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損害賠償時,於協議程序進行中,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賠償損害

(B)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C)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D)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題目解答】(A)

(一)國家賠償法§10Ⅰ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二)國家賠償法§10Ⅱ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可知(C)之論述正確。

(三)國家賠償法§11Ⅰ本文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國家賠償法§11Ⅱ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可知(A)之論述「於協議程序進行中....   先行賠償損害」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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