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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3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1/2026 6:38:45 PM
發表內容

31、甲因沉迷賭博,賭輸鉅款而負債累累,竟起意行搶。某日,甲於路旁發現獨自夜歸的女子A,隨即持刀強扯A之手提包欲將其奪走,A努力護住其手提包而與甲產生拉扯,甲一怒之下竟臨時起意持刀將A殺死,之後再將A的皮包奪走。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強盜致死罪

(B)成立加重搶奪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C)成立強盜殺人罪

(D)成立加重強盜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題目解答】(C)

(一)搶奪罪之要件在於乘人「不及抗拒」而以力量掠取;而竊盜罪之手段則較為隱密或平和,受害人「不知抗拒」(以和平手段,對"鬆懈持有"的破壞)。而強盜罪其手段則屬使受害人「不能抗拒」之範疇。可知本題甲持刀強扯   A之手提包欲將其奪走,應非「不及抗拒」而屬「不能抗拒」,故應成立「強盜罪」而非「竊盜罪」或「搶奪罪」。可知(B)之論述「加重搶奪罪」係屬錯誤。

(二)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對實施基本犯罪後,另發生加重結果者,立法者另為加重其處罰之規定,而行為人之所以須對該項加重結果負其加重處罰責任者,乃因該項加重結果之發生,係行為人所實施之犯罪行為所導致。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47台上字第920號判例參照)甲一怒之下竟臨時起意持刀將A殺死,A死亡之結果為甲故意行為所致,故(A)之論述「強盜致死罪」係屬錯誤。

(三)結合犯係指立法者結合數個單一構成要件所規定之犯罪類型而形成一罪之特別犯罪類型,行為人於實行強盜行為之時,或甫於實施之後故意殺人,即可構成強盜而故意殺人(§332Ⅰ)之結合犯。至於行為人所殺之人是否即為強盜罪的被害人,行為人之動機為何,均非所問。又殺人及強盜若係出於行為人預定的計畫者,則不論殺人是否另有原因,均成立本項之強盜結合犯。可知甲一怒之下竟臨時起意持刀將A殺死,...........(C)之論述「強盜殺人罪」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數罪併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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