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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31/2026 7:39:55 PM
發表內容

30、公司主管將裝有1萬元現金之信封袋交給員工甲,並要求甲在當天下班回家或隔天上班途經A銀行時,將此1萬元全數存入公司帳戶內,但甲在下班後卻先將該筆現金花光,數日後甲又因良心不安,再另行從自己的銀行帳戶轉帳1萬元至公司帳戶。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

(B)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C)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D)無罪

【題目解答】(B)

(一)竊盜罪,係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1萬元現金本在甲實力支配之下,故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而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他人之物而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為構成條件,故甲擅自將其占有之1萬元現金花光,應構成侵占罪,可知(C)之論述「普通竊盜罪」係屬錯誤。

(二)刑法§336Ⅰ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336Ⅱ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故身為公司員工之甲,將公司之款項據為己有,甲應成立業務侵占罪,論以業務侵占之刑。可知(A)之論述「普通侵占罪」係屬錯誤,(B)之論述「業務侵占罪」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侵占罪以持有人將原來持有之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此項變為所有之意思,雖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之,但一經表現,犯罪即同時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29號判例參照),可知侵占罪屬於「即成犯」,當行為人甲將公司款項1萬元花用殆盡,犯罪即已完成(既遂)。即使事後將財物歸還,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D)之論述「無罪」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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