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3年身障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第21-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30/2026 6:36:16 PM
發表內容

21、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管轄法院,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就關於A屋買賣爭議事件,合意由B地(非甲、乙之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經該法院判決確定後,丙欲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不適用「以原就被」原則,故不得向甲或乙之住所地之法院起訴

(B)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者,應向原第一審法院起訴,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

(C)僅對最高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者,應向最高法院起訴

(D)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該法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507-2Ⅰ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本題事實甲乙訴訟既於B地法院確定,可知第三人丙欲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即應於B地法院提出之,(A)之論述「不適用「以原就被」原則」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507-2Ⅱ規定:「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可知(B)之論述「應向原第一審法院起訴」錯誤。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特別救濟程序,原則上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故事件經第一審確定判決者,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事件經第二審確定判決者,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事件經第三審確定判決者,屬第三審法院管轄。可知(C)之論述依§507-2Ⅰ規定應屬正確,亦應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管轄法院性質為專屬管轄,無民事訴訟法§25應訴管轄規定之適用,可知(D)之論述「該法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錯誤。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回覆
李俊德 在1/31/2026 6:42:21 PM的回覆:

22、下列何者為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之正確救濟方法?

(A)提起再審

(B)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C)聲明異議

(D)提起撤銷支付命令之訴

【題目解答】(B)

民事訴訟法§521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521Ⅲ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回覆
李俊德 在2/2/2026 5:09:40 PM的回覆:

23、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起訴前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以下列何種程序為之?

(A)聲請假扣押

(B)聲請假處分

(C)聲請發支付命令

(D)聲請假執行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522Ⅰ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可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非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A)非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532Ⅰ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可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508Ⅰ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521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可知(C)之論述目的在取得執行名義,非保全強制執行,非本題選項。

(四)假執行性質為「終局執行」(執行至債權獲得完全滿足),並非「保全執行」(保全強制執行),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2/2/2026 5:11:13 PM的回覆:

24、關於除權判決,下列何者錯誤?

(A)聲請除權判決,得於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之

(B)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C)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應以裁定為之

(D)對於除權判決,得上訴聲明不服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545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546規定:「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547規定:「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551Ⅰ規定:「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可知(D)之論述「得上訴聲明不服」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回覆
李俊德 在2/4/2026 2:46:50 PM的回覆:

25、甲夫列乙妻為被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甲於判決確定前死亡。關於此離婚訴訟,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B)甲之繼承人得聲明承受訴訟

(C)訴訟當然終結

(D)若乙為甲之唯一繼承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之訴

【題目解答】(C)

家事事件法§59規定:「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訴訟採「對立當事人原則」,如無對立當事人則訴訟不成立,離婚或撤銷婚姻訴訟,如一造當事人死亡,因其屬身分關係,不具有可繼承之可能,故家事事件法乃規定訴訟當然終結,法院無須為任何處置,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