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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6/2026 1:20:19 PM
發表內容

06、下列何者為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A)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B)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C)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D)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題目解答】(A)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2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3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可知(B)(C)(D)之論述均屬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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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7/2026 5:16:41 PM的回覆:

0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人民生命之剝奪,應由憲法明文規範

(B)對於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僅能以法律為之

(C)對於人民入出境自由之限制,得由立法機關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限制之

(D)社會福利給付之資格、方式,皆非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得自行發布命令加以規範

【題目解答】(C)

(一)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可知(A)之論述「生命之剝奪,應由憲法明文規範」係屬錯誤。

(二)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可知(B)之論述「僅能以法律為之」錯誤。

(三)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可知(D)之論述「得自行發布命令加以規範」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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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8/2026 5:07:13 PM的回覆:

08、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之人事任命,應經立法院同意?

(A)行政院院長

(B)行政院政務委員

(C)審計長

(D)司法院秘書長

【題目解答】(C)

(一)憲法增修條文§3Ⅰ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可知(A)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憲法§56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可知(B)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憲法§104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司法院組織法§8規定:「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可知(D)非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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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9/2026 6:17:31 AM的回覆:

09、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機關就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之限制,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有實質關聯,其所適用之審查標準為何?

(A)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B)寬鬆審查標準

(C)合理審查標準

(D)嚴格審查標準

【題目解答】(A)

憲法第155條前段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基於前開憲法委託,立法者對於社會保險制度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本院釋字第568號解釋參照),是社會保險給付之請領要件及金額,應由立法者盱衡國家財政資源之有限性、人口增減及結構變遷可能對社會保險帶來之衝擊等因素而為規範。惟人民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享有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有財產上價值,應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如其內容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則應兼受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對此等兼受生存權保障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之限制,即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釋字第766號理由書第二段)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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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30/2026 6:53:54 PM的回覆:

10、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始生效力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C)領土變更案

(D)憲法修正案

【題目解答】(A)

(一)憲法增修條文§1Ⅰ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可知(C)(D)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憲法增修條文§2Ⅸ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可知(B)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憲法增修條文§4Ⅶ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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