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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身障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3/2026 8:53:24 PM
發表內容

16、提起第二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以裁定駁回上訴

(B)以判決駁回上訴

(C)以裁定命補正

(D)以裁定移送第二審管轄法院

【題目解答】(A)

民事訴訟法§440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442Ⅰ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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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5/2026 11:32:53 PM的回覆:

17、關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在第二審訴訟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應經法院許可

(B)第二審法院不得就假執行之上訴部分先為裁判

(C)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後死亡,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D)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兩造得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47Ⅰ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可知原則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符合六款事由則允許之,(A)之論述「應經法院許可」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55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可知(B)之論述「不得就.....   先為裁判」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168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173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可知(C)之論述「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420-1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463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可知(D)之論述「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兩造得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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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7/2026 6:07:37 PM的回覆:

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法院查明甲係借款100萬元予丙,甲、乙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訴

(B)法院應判決命丙給付甲100萬元

(C)法院應以甲、乙間無消費借貸關係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訴

(D)法院應以乙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訴

【題目解答】(C)

(一)主張權利存在之甲對主張承擔義務之乙起訴,給付之訴當事人即為適格,(A)之論述「當事人不適格」錯誤。

(二)丙非甲起訴之被告,基於處分權主義,法院不應對非被告之丙為判決,可知(B)之論述「法院應判決命丙給付甲100萬元」錯誤。

(三)甲主張其借款100萬元予,然法院認定此事實不存在(甲係借款100萬元予丙),自應敗訴駁回甲之起訴,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依題目所示乙並無欠缺權利能力,可知(D)之論述「以乙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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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8/2026 4:49:16 PM的回覆:

19、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何者不得提起抗告?

(A)更正判決之裁定

(B)駁回原告追加之訴之裁定

(C)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

(D)命補正法定代理人之裁定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232Ⅲ規定:「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258Ⅰ規定:「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依其反面推論可知(B)之論述「駁回原告追加之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非本題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77-1Ⅰ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77-1Ⅳ規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483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可知(D)之論述性質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又無得提起抗告之特別規定,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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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9/2026 6:25:26 AM的回覆:

20、關於原告就通常訴訟事件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變更,下列何者須經被告同意,其追加、變更始為合法?

(A)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所有之B屋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乙拆除B屋,返還所占有之A地。嗣甲發現B屋為乙、丙共有,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拆屋還地

(B)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於某日遭乙毆打成傷,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甲發現丙於當日亦參與該毆打行為,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連帶賠償200萬元

(C)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積欠其300萬元借款未還,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僅先就其中200萬元部分訴請乙返還。嗣甲於第二審程序主張欲請求乙清償全部借款債務,乃改聲明請求乙給付300萬元

(D)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向乙買受C地,已給付價金600萬元,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乙移轉C地所有權。嗣甲發現乙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已將C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甲乃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變更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600萬元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255Ⅰ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二)民事訴訟法§446Ⅰ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三)(A)之論述符合§446Ⅰ準用§255Ⅰぁ規定、(C)之論述符合§446Ⅰ準用§255Ⅰゞ規定及(D)之論述符合§446Ⅰ準用§255Ⅰ々規定,故三者均無須被告同意,其追加、變更即屬為合法。

(四)連帶債務學說通說認其為普通共同訴訟,非必要共同訴訟(B)之論述不符合§446Ⅰ準用§255Ⅰぁ規定,其追加須被告同意,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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