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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2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3/2026 7:56:09 PM
發表內容

24、甲發現市郊有一墳墓荒煙漫草,應已多年無人掃墓,但甲判斷該墳墓應是昔日大戶人家的墳,其中應有值錢財物,乃挖墳盜寶,且小心翼翼不傷及棺木內的屍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挖掘墳墓,盜取屍體,無論是否損壞屍體,都成立刑法第249條之罪

(B)甲盜取墓內財物,未損壞屍體,是竊盜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49條之罪

(C)因墳墓已經無人清理,故甲挖墳不會成立刑法第248條之罪

(D)若挖墳發現,墳墓內有二具棺木,是夫妻合葬之墳,甲挖墳成立兩個刑法第248條之罪

【題目解答】(A)

(一)刑法§249Ⅰ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屍體,係指人類死體其筋絡尚未分離者而言,且不論其為成人或嬰兒、男性或女性,均無區別。所謂發掘墳墓,係指除去墳墓上之覆土,掘開墳墓,或掘穿墓石,或損壞墳墓的建築,使葬於墓中之屍體、遺骨、遺髮或遺灰暴露在外而言。所謂盜取,係指未經遺族同意或無正當理由而將屍體移離於其所處原來位置而入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可知(A)之論述「無論是否損壞屍體,都成立刑法第249條之罪」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已挖掘墳墓而盜取屍體。

(二)刑法§249Ⅱ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殮物,係指隨同放入棺木中的物品,例如壽衣(殮衣)、紙紮、元寶、生前喜愛的小飾品或珠寶等,這些物品稱為殮物或隨葬品。甲挖掘墳墓而盜取墓內財物,縱未損壞屍體,仍成立本罪,(B)之論述「不成立刑法第249條之罪」錯誤。

(三)刑法§248Ⅰ規定:「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認為,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社會敬重墳墓之善良風俗,而非保護墳墓之本身或死者之遺族,故即使為無主之墳墓,亦在本條保護之範圍內。(70台上3333判決先例參照)可知(C)之論述「不會成立刑法第248條之罪」係屬錯誤。

(四)發掘墳墓,不能以棺數定其罪數。該墳雖合葬三棺,而其發掘行為僅有一個,原判認為應論一罪,自無不合。(18上891判決先例參照),蓋其應以發掘墳墓行為之個數來計算罪數,而非以棺木個數來計算罪數,可知(D)之論述「成立兩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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