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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2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2/2026 5:36:19 PM
發表內容

23、甲男為使剛認識之18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服乙女後,乙女不顧父親反對而偷偷離開家庭與甲同居。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

(B)成立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

(C)成立刑法第298條之略誘婦女罪

(D)無罪

【題目解答】(D)

(一)刑法§240Ⅰ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41Ⅰ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8歲乙女為成年人,故非上述和誘罪及略誘罪之行為客體,可知(A)(B)之論述均錯誤。

(二)刑法§298Ⅰ規定:「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98Ⅱ規定:「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之行為客體,按照法條文義以觀,只要求婦女,而無任何年齡限制。然而學說與實務(28上584;29院2034)上有認為,為與刑法§241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罪相區別,本罪客體應限於「無須他人行使監督權人或無人行使監督權之女子」,18歲乙女為成年人符合本罪行為客體。

(三)本罪之行為略誘,係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方法,違背被害婦女之意願,使其移置於行為人不法實力支配之下,例如,將婦女強行架走(30上532),以介紹工作為名,將被害人誘至外地(28滬上115)。若被誘婦女尚有自主之意思,或得被害婦女之同意,自無略誘可言,而生阻卻構成要件之效力。本題事實乙女遭甲以溫情攻勢成功,核屬得乙女同意,而無違背乙女之意願,並不該當「略誘」,可知(C)之論述「成立刑法第298條之略誘婦女罪」係屬錯誤,而(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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