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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2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0/2026 5:48:20 PM
發表內容

21、有關各罪間之吸收關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意,先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則其偽造之行為被行使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貨幣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偽造貨幣之行為應被偽造貨幣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貨幣罪

(C)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有價證券之行為應被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D)行為人偽造私文書並持之誣告他人犯罪,其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應被誣告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誣告罪

【題目解答】(D)

(一)所謂「高度行為」(重行為)吸收「低度行為」(輕行為),是指法律從行為所造成侵害大小的角度,對相同法益就不同程度之侵害分別所為之規範,例如重傷害與普通傷害之間的關係。

(二)實務見解向來認為偽造客體如為貨幣與有價證券,則偽造應屬「高度行為」而行使則屬「低度行為」;偽造客體如為文書,則偽造屬於「低度行為」而行使則屬「高度行為」。

(三)基於實務見解可知(B)(C)之偽造貨幣與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貨幣與有價證券之間,偽造之「高度行為」吸收行使之「低度行為」,僅論以偽造貨幣與有價證券之罪責,(B)(C)之論述均屬正確。
                  
(四)實務見解向來認為偽造文書,原意在於「行使」,偽造後若有行使,則行使之高度行為已包含偽造之低度行為在內,僅適用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充分評價高、低度行為全部之不法內涵,僅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即可,可知(A)之論述「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屬正確。
               
(五)實務見解並不認為偽造或行使偽造文書與「誣告」間具備法條競合中之吸收關係,而屬想像競合關係,可知(D)之論述「均應被誣告之行為所吸收」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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