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9/2026 6:05:29 PM
發表內容

20、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偽造統一發票應構成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B)偽造私文書,係指製作之文書內容為虛偽

(C)偽造文書後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僅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D)偽造大學畢業證書所成立之罪,其法定刑較偽造一般文書之罪為重

【題目解答】(C)

(一)統一發票究屬私文書或有價證券性質,司法實務通說咸認屬文書性質,並無爭議,又因統一發票兼具銷售憑證及兌獎性質,雖兌獎號碼遭改造,然其原有銷售憑證之性質仍然存在,故改造兌獎號碼應僅統一發票部分內容之變更,應屬變造行為,而構成變造私文書罪,可知(A)之論述「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係屬錯誤。

(二)所謂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而言。即假借他人名義,而製作在外形上足以使人認為係出自作成名義人的具有不真實性的私文書。所謂變造,係指欠缺變更權限之前提情形下,就已然製作完成之真正文書,不變更其本質而將其內容予以更改之行為。本選項製作名義人並無更改,而屬更改內容(內容為虛偽,例如50萬元更改為500萬元),顯屬變造私文書罪,可知(B)之論述「偽造私文書」係屬錯誤。

(三)所謂「高度行為」(重行為)吸收「低度行為」(輕行為),是指法律從行為所造成侵害大小的角度,對相同法益就不同程度之侵害分別所為之規範,例如重傷害與普通傷害之間的關係。實務見解向來認為偽造客體如為貨幣與有價證券,則偽造應屬「高度行為」而行使則屬「低度行為」;偽造客體如為文書,則偽造屬於「低度行為」而行使則屬「高度行為」。故基於實務見解可知(C)之論述「偽造文書後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僅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法§212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210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11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D)之論述「法定刑較偽造一般文書之罪為重」係屬錯誤。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