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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19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8/2026 8:28:58 PM
發表內容

19、甲參加婚宴,席間喝了一瓶高粱,散會後腳步踉蹌,卻堅持自行駕車返家。甲於倒車時撞倒一拾荒老人乙致其輕傷,卻渾然未覺,仍駕車離去。途中甲超速駕駛並於十字路口闖紅燈,撞飛過馬路之行人丙,甲驚覺闖禍,加速駛離現場。丙經路人立即送醫,但於到院前已死亡。甲遭警方攔阻,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撞倒乙,成立過失致傷害罪與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想像競合

(B)甲撞倒乙,成立過失致傷害罪、遺棄罪、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三罪想像競合

(C)甲撞飛丙,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及過失致人於死罪為想像競合犯,再和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數罪併罰

(D)甲撞飛丙,成立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題目解答】(D)

(一)過失致傷罪之過失行為,係指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而實施一定之行為,致發生他人受傷害之結果。本題事實甲倒車時違反注意義務撞倒乙,致其輕傷,成立過失致傷害罪;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或修正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成立,在主觀上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發生交通事故現場,為其要件。但此所謂「認識」,並不以行為人「明知」致人死傷之事實之確定(直接)故意為必要,祇須行為人預見因發生交通事故而有致人死傷之結果,仍執意逃逸,亦即有不確定(間接)故意,即足當之。(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   2775   號判決參照)甲撞傷乙「渾然未覺」,即駕車離去,顯然對發生交通事故並不知悉,應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可知(A)之論述「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想像競合」係屬錯誤。

(二)刑法§293Ⅰ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294Ⅰ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遺棄罪之行為客體為「無自救力之人者」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該人無法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例如,因老弱、疾病、受傷等類之人,此等人因欠缺維持自己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救助,方能保全其生命,乙僅受輕傷,應不符合本罪之行為客體,可知(B)之論述「遺棄罪」及「三罪想像競合」均屬錯誤。

(三)被告甲撞飛丙,其所犯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及第276條規定過失致人於死罪二罪間,犯意各別(一為故意,一為過失),行為互殊(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行為,為故意犯,且係繼續犯,如行為人不放棄開車之行為,其違法情狀即繼續進行,其與後來在駕駛過程中致人死、傷之過失行為,應不屬於同一行為),兩者應併合處斷,應予併合處罰(100台非字第373號判決參照),可知(C)之論述「不能安全駕駛罪及過失致人於死罪為想像競合犯」係屬錯誤。
               
(四)交通事故逃逸罪之逃逸,係指於交通事故發生當時行為人離去事故現場,而未留下處理車禍事故。行為人只要一離開車禍事故現場,不能主動參與交通事故責任的調查,即屬發生事故而逃逸。甲服用酒類駕車撞飛丙,並加速駛離現場,其與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行為互殊,蓋一為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行為」,另一為「未停留在現場之行為」,故二罪乃實質競合,應數罪併罰,(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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