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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1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7/2026 11:32:05 PM
發表內容

18、關於妨害秩序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三人會合,於夜間將A賣菜的攤位以鐵鍊綑綁,藉以教訓其不交保護費,甲、乙、丙三人構成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B)甲冒充警察攔下乙之車輛,要求乙出示證件配合盤查,甲構成刑法第158條冒充公務員罪

(C)甲參加密室逃脫遊戲時將自己裝扮成中華民國陸軍軍官,甲構成刑法第159條冒用公務員服飾罪

(D)甲於通訊軟體Line傳訊給友人乙,告知明日將持槍掃射捷運站,甲構成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危害安全罪

【題目解答】(B)

(一)該罪之立法目的乃在維持社會安寧秩序,所保護之法益側重保障公眾安全之社會法益,............................該罪保護之法益既在保障公眾安全,使社會安寧秩序不受侵擾破壞,尤在對象為特定人,進而實行鬥毆、毀損或恐嚇等情形,是否成立本罪,仍須視個案情形判斷有無造成公眾之危害、恐懼不安,否則將造成不罰之毀損、傷害或恐嚇未遂之行為,仍以本罪處罰,不啻使本罪規範成為保護個人法益之前置化規定,致生刑罰過度前置之不合理現象,有違憲法罪責原則。.............其所施用之強暴或脅迫行為,仍須足以引發公眾或不特定人之危害、恐嚇不安之感受,而有侵害公眾安全之可能性,始該當本罪,俾符前述本罪修正之立法目的及所保護社會法益,且與罪責原則無違。(112台上2376號判決參照),本題事實甲、乙、丙三人行為「於夜間將A賣菜的攤位以鐵鍊綑綁」尚難符合「公眾或不特定人之危害、恐嚇不安之感受」....可知(A)之論述「構成刑法第150條第1項」係屬錯誤。

(二)刑法§158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行為係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行為人甲有冒充警察與且行使警察職權之行為(要求乙出示證件配合盤查),故(B)之論述「構成刑法第158條冒充公務員罪」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法§159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或可得共見共聞之意,而「密室逃脫遊戲」應不該當此要件,(C)之論述「構成刑法第159條冒用公務員服飾罪」係屬錯誤。

(四)刑法§151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性質上係屬妨害秩序之犯罪,故恐嚇之對象須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必要;若惡害通知之對象僅為特定一人或數人者,應屬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討論範疇,可知甲於通訊軟體Line傳訊給友人乙..........難以構成本罪,(D)之論述「構成..........第151條恐嚇公眾危害安全罪」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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