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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1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5/2026 10:54:15 PM
發表內容

14、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之金錢,但甲未予舉報,仍由乙繼續保有該筆金錢,嗣後甲向乙告知,如不欲受舉報即需支付新臺幣3萬元封口費,始能繼續保有該筆金錢。乙拒絕之。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非刑法上公務員,故僅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B)甲僅告知乙,縱乙拒絕甲,甲仍成立公務員要求賄賂罪

(C)甲未獲得積極之財產利益,故不成立犯罪

(D)甲未主動舉發乙之違法行為,故甲成立包庇罪

【題目解答】(B)

(一)替代役非身分公務員,而替代役是否為授權公務員(§10Ⅱヾ後段規定)?應視其工作性質於事務要件上,是否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公權力行以資判斷。如依其役別所擔任之工作符合具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情形,例如奉派往監獄、看守所擔任崗哨、巡邏勤務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如所擔任的工作,非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公權力之行為者,例如被派擔任兒童與少年、老人與病、殘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維護,特殊教育與國外輔助教學及中輟生之輔導,農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等與公權力行使無關之事務,即非                  屬公務員。本題事實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核屬授權公務員,可知(A)之論述「甲非刑法上公務員」係屬錯誤。

(二)刑法上之賄賂罪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58台上字第884號判例)可知甲「應舉報而未予舉報」係屬「違背職務行為」。

(三)刑法§122Ⅰ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之行為有三,即: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三者係擇一關係,行為人只要有三種行為之任何一種,即足以構成本罪。所謂要求,係指行為人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言。行為人必須就其職務行為而索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方成立本罪。本題事實甲向乙告知,如不欲受舉報即需支付新臺幣3萬元封口費,即成立本罪,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未獲得積極之財產利益,故不成立犯罪」係屬錯誤。

(三)刑法明文處罰公務員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所指「包庇」即包容庇護之意,核與單純不舉發之消極縱容有別,必須有積極掩蔽庇護之行為,始能成立。(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874   號判決參照),可知甲「應舉報而未予舉報」係屬「單純不舉發之消極縱容」並非積極掩蔽庇護之行為,故(D)之論述「甲成立包庇罪」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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