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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1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4/2026 11:01:15 PM
發表內容

13、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以答謝其幫忙插隊開刀之情。乙起貪念,從中取2萬元中飽私囊,餘款轉交於甲。甲、乙行為之刑責如何?

(A)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從屬於正犯甲應負幫助犯刑責

(B)甲、乙均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但欠缺犯意之聯絡,不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C)甲、乙均成立背信罪,並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D)甲、乙均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成立侵占罪

【題目解答】(D)

(一)公立醫院醫師(例如,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或本題事實某市市立醫院醫師),雖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惟非屬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故非身分公務員。其僅單純進行醫療行為,不構成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而委託公務員亦須與受託機關間存在的委託關係(具有法律依據,且僅以「法律」為限),公立醫院醫師亦不符合之,可知甲、乙既均非刑法上所稱公務員,自與「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無涉,可知(A)(B)論述均屬錯誤。

(二)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他人之物而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為構成條件,病患家屬託付小兒科醫師乙代轉紅包8萬元給心臟科醫師甲,就此8萬元,乙擅自將其占有8萬中之2萬加以私吞,應構成侵占罪,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將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領得,據為己有,自應論以侵占罪,縱令侵占時另將較廉之物予以彌縫,而於侵占罪之成立,並無影響,即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30上字第1778號、42台上402號、51台上58號判例參照)可知(C)之論述「背信罪」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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