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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7年身心障礙考試-法院組織法大意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4/2026 6:24:47 PM
發表內容

16、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下列何者辦理其事務?

(A)執達員

(B)書記官

(C)司法事務官

(D)檢察事務官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16規定:「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必要時得置庭長,監督該處事務。」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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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4/2026 6:25:42 PM的回覆:

17、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得設何單位,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A)執行科

(B)所務科

(C)紀錄科

(D)總務科

【題目解答】(B)

法院組織法§69Ⅲ規定:「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並得分股辦事....」可知(B)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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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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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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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7/2026 7:12:54 PM的回覆:

18、下列關於法官助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任法官助理

(B)法官助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C)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D)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題目解答】(C)

(一)110年修法前法院組織法§12Ⅴ規定:「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可知(A)之論述「任法官助理」係屬錯誤,蓋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任「辦事法官」而非「法官助理」,然110年修法後本項規定已刪除。

(二)110年修法前法院組織法§12Ⅵ規定:「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可知(B)之論述「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係屬錯誤。現今§12Ⅱ規定:「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可知(D)之論述「裁判書之草擬」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12Ⅲ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前項規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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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4/2026 4:34:57 PM的回覆:

19、檢察事務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事務,下列何者非其職權?

(A)實施扣押

(B)執行拘提

(C)聲請羈押被告

(D)詢問證人或鑑定人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7Ⅰ規定:「法院組織法§66-3Ⅰ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可知(A)(B)(D)之論述均屬其職務,(C)則屬檢察官之職權,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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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4/2026 4:35:57 PM的回覆:

20、關於最高法院院長之任用,下列何者正確?

(A)最高法院院長,特派,並任法官

(B)最高法院院長,特任,並任法官

(C)最高法院院長,特派,由法官兼任

(D)最高法院院長,特任,由法官兼任

【題目解答】(B)

法院組織法§50規定:「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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