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1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3/2026 10:34:04 PM
發表內容

12、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後強制治療之要件,限於犯所列舉之罪名,且應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始得為之,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B)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未規定最長期間,猶如不定期刑,違反比例原則

(C)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對民國95年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D)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雖趨近於刑罰,並未悖離與刑罰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

【題目解答】(A)

(一)系爭規定一對性犯罪者施以強制治療之要件,限於犯所列舉之罪名,且應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始得為之。其中關於所犯罪名部分,系爭規定一已逐一列舉,並無不明確情形。又系爭規定一所使用「危險」一詞,乃指發生某一不利事實之可能性,不但為一般人民之日常生活用語,且在各項法律中亦普遍使用,其涵義當為一般人民所能理解。系爭規定一所稱「有再犯之危險」,是指將來有再犯系爭規定一所列舉之性犯罪之可能性,系爭規定四(即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明定:「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所稱「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則指此可能性顯著降低,亦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又造成性犯罪行為之原因多元,具個案差異性。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一所定必須施以強制治療之「再犯之危險」,以及必須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四所定應停止治療之「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固應依性犯罪之原因,個案判斷,然非不能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無不明確之情形(本院釋字第545號解釋參照)。因此,系爭規定一及四規定分別以「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作為對性犯罪者宣告及停止強制治療之要件,尚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理由書第29段)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之論述「違反比例原則」依理由書第31段係屬錯誤。

(三)(C)之論述「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依理由書第41段係屬錯誤。

(四)(D)之論述「並未悖離與刑罰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依理由書第50段係屬錯誤。



#司法特考
#律師高考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