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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身障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第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2026 7:35:18 PM
發表內容

06、下列何種期間,如有重大理由仍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A)裁定期間

(B)不變期間

(C)職務期間

(D)就審期間

【題目解答】(B)

(一)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以裁定酌量情形定之(§160Ⅰ)者,稱為裁定期間。裁定期間,既非法定不變期間,又無酌定期間長短之一定標準,故法院或審判長自得以有重大理由仍不得伸長或縮短之,可知(A)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法院不得伸長或縮短之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變期間,在法律上均有明示,例如上訴或抗告期間(§440、   §487、§500、§518、§552)。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職員為行為應遵守之間,職務期間係訓示法院職員之規定,稱為訓示期間。例如宣示判決期間(§223Ⅲ)、判決原本交付期間(§228Ⅰ)、判決正本送達期間(§229Ⅱ)等是,蓋因與民事訴訟法所定期間(§154∼§167)之意義不符,故非固有期間。當然得因重大理由而伸長或縮短之,可知(C)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四)就審期間係使被告準備辯論及到場辯論之期間,民事訴訟法§251Ⅲ規定:「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251Ⅲ規定:「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就審期間既具有「準備」性質,自得因重大理由而伸長之,(D)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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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3/2026 10:43:45 PM的回覆:

07、關於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本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程序

(B)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裁定停止期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C)訴訟程序裁定停止者,期間繼續進行

(D)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182Ⅰ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188Ⅰ規定:「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188Ⅱ規定:「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可知(C)之論述「期間繼續進行」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186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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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5/2026 6:26:23 PM的回覆:

08、關於裁判,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為判決時,應受鑑定人之意見拘束,不得以自由心證認定事實

(B)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C)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的陪席法官,亦得參與判決

(D)宣示判決時,當事人應出庭聆聽宣判,否則該判決不生效力

【題目解答】(B)

(一)本於自由心證主義,證據價值應由法院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定事實,不受鑑定人之意見拘束,可知(A)之論述「應受鑑定人之意見拘束」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222Ⅱ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基於於直接審理主義民事訴訟法§221Ⅱ乃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可知(C)之論述「亦得參與判決」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225規定:「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蓋當事人出庭聆聽宣判係屬其權利,而非其義務,可知(D)之論述「當事人應出庭聆聽宣判,否則該判決不生效力」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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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5/2026 6:28:29 PM的回覆:

09、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繼受人應承當訴訟

(B)繼受人直接變為當事人

(C)法院知悉該移轉事實時,應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事實通知第三人

(D)繼受人不得聲請參加訴訟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254Ⅰ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此稱當事人恆定原則,原告及被告之當事人地位不變,可知(B)之論述「繼受人直接變為當事人」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254Ⅱ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繼受人得聲請承當訴訟而成為當事人,故(A)之論述「應承當訴訟」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254Ⅳ規定:「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58Ⅰ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轉於第三人,對繼受人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聲請參加訴訟,可知(D)之論述「不得聲請參加訴訟」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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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6/2026 6:45:18 PM的回覆:

08、關於裁判,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為判決時,應受鑑定人之意見拘束,不得以自由心證認定事實

(B)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C)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的陪席法官,亦得參與判決

(D)宣示判決時,當事人應出庭聆聽宣判,否則該判決不生效力

【題目解答】(B)

(一)本於自由心證主義,證據價值應由法院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定事實,不受鑑定人之意見拘束,可知(A)之論述「應受鑑定人之意見拘束」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222Ⅱ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基於於直接審理主義民事訴訟法§221Ⅱ乃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可知(C)之論述「亦得參與判決」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225規定:「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蓋當事人出庭聆聽宣判係屬其權利,而非其義務,可知(D)之論述「當事人應出庭聆聽宣判,否則該判決不生效力」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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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6/2026 6:47:19 PM的回覆:

09、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繼受人應承當訴訟

(B)繼受人直接變為當事人

(C)法院知悉該移轉事實時,應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事實通知第三人

(D)繼受人不得聲請參加訴訟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254Ⅰ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此稱當事人恆定原則,原告及被告之當事人地位不變,可知(B)之論述「繼受人直接變為當事人」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254Ⅱ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繼受人得聲請承當訴訟而成為當事人,故(A)之論述「應承當訴訟」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254Ⅳ規定:「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58Ⅰ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轉於第三人,對繼受人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聲請參加訴訟,可知(D)之論述「不得聲請參加訴訟」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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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4/2026 4:30:37 PM的回覆:

10、關於鑑定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可拘提鑑定人

(B)鑑定人於法定日費與旅費外,不得請求報酬

(C)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訊問證人或當事人

(D)當事人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作為拒卻之原因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303Ⅰ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329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蓋證人不具有可替代性,而鑑定人具有可替代性,可知(A)之論述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338Ⅰ規定:「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可知(B)之論述「不得請求報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337Ⅱ規定:「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331Ⅰ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可知(D)之論述「得以......曾為證人作為拒卻之原因」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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