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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考試-法學大意第46-5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31/2025 7:05:40 PM
發表內容

46、甲見竊賊乙行竊路邊停放車輛,因警報響起而放棄行竊逃跑,甲仍在後緊追不捨,終於順利逮捕乙。但也因此導致乙跌倒受傷、身體自由受限。乙提告甲犯傷害罪、妨害自由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竊盜犯行並未既遂,故非現行犯

(B)甲所為合於刑事訴訟法逮捕現行犯之規定,雖造成乙法益受害,但屬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C)甲所為係屬緊急避難,不罰

(D)甲所為係屬自助行為,不罰

【題目解答】(B)

刑法§21Ⅰ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事訴訟法§88Ⅰ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甲因逮捕乙,雖導致乙跌倒受傷、身體自由受限,然甲之傷害及妨害自由行為均得阻卻違法而不罰,可知(B)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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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1/2025 7:07:47 PM的回覆:

47、通緝犯甲經員警乙、丙2人包圍在甲之住宅內,乙、丙2人一時疏忽沒有留意甲從廁所窗戶跳出而逃逸,乙、丙之行為如何評價?

(A)構成刑法上之便利脫逃罪

(B)構成刑法上之公務員因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罪

(C)構成刑法上之公務員圖利罪

(D)沒有刑責

【題目解答】(D)

(一)刑法§163Ⅰ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63Ⅱ規定:「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本罪之行為客體為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所謂依法逮捕之人,係指身體自由遭受合法的拘束,但尚未收禁於一定處所之人;所謂依法拘禁之人,係指身體自由遭受合法的拘束而收禁於一定處所之人。惟解釋上,應係指於本罪主體之公務員其職權行使上所加以監督拘束之逮捕拘禁之人而言。本題事實通緝犯甲尚未遭逮捕,亦未受拘禁,可知(A)(B)之論述均非選項。

(三)刑法§131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本題事實通緝犯甲,因乙、丙2人一時疏忽而未遭逮捕,與構成要件顯不相符,可知(C)之論述係屬錯誤,而(D)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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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4/2026 6:30:26 PM的回覆:

48、下列何種持有槍枝行為,成立犯罪?

(A)鑑識人員持查獲槍枝,鑑定該槍枝有無殺傷力

(B)檢察官開偵查庭時,持該槍枝供犯罪嫌疑人辨識

(C)警察查獲槍枝後,未陳報而私藏該槍枝

(D)書記官於開庭前調取扣案槍枝,準備於開庭時供法官提示調查

【題目解答】(C)

(一)刑法§186規定:「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知(A)(B)(D)之論述均屬持有槍枝之正當理由,非本題選項,(C)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Ⅳ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A)(B)(D)之論述均屬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21Ⅰ),非本題選項,而(C)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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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7/2026 7:08:07 PM的回覆:

49、下列有關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因積欠電費未繳,經電力公司員工乙前往斷電,甲出手毆打乙,甲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B)警員甲因乙涉犯傷害罪,送達通知書至乙家,通知乙到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乙對甲脅迫稱:「你不要管,否則殺你」,乙係犯妨害公務罪

(C)甲幫助受逮捕拘禁之乙脫逃,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D)警員甲下班後協助發生車禍之乙、丙商談民事和解,乙因不滿甲所提和解方案,竟出手毆打甲,乙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題目解答】(C)

(一)刑法§135Ⅰ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之妨害公務行為,僅限於強暴或脅迫之施用行為。強暴與脅迫之手段,應作廣義之解釋;所謂強暴,係指凡施用不法之有形物理力,不論係對人實施之直接強暴或對物施暴而影響於人之間接強暴均屬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二)本罪之行為客體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此之公務員,僅以執行本國權力之我國公務員為限,而不包括外國公務員在內。而電力公司員工乙為公營事業之員工,不具公務員身分,可知(A)之論述「不構成妨害公務罪」正確。而(C)之論述「甲幫助受逮捕拘禁之乙脫逃」雖屬犯罪行為(刑法§162Ⅰ之處罰範疇)然因非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故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可知(C)之論述「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時,係指於法定職務執行行為繼續當中之意思,即開始執行職務至執行行為終了完畢之期間內。如非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期間內,或所執行者非屬其職務範圍內之事項,乃至於執行之行為係屬違法失當者,均與本罪之成立要件不符。可知(D)之論述「班後協助發生車禍之乙、丙商談民事和解.........   不構成妨害公務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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