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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7年身心障礙考試-法院組織法大意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30/2025 7:14:24 PM
發表內容

11、下列單位或職務,何者僅於地方法院有此設置,高等法院則無?

(A)通譯

(B)提存所

(C)資訊室

(D)公設辯護人室

【題目解答】(B)

(一)通譯(§23,§39)、資訊室(§26,§42)及公設辯護人室(§17,§37)於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有設置,故(A)(C)(D)之論述均非本題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20Ⅰ規定:「地方法院設提存所」此一單位僅於地方法院有此設置,高等法院則無提存所,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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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1/2025 7:14:45 PM的回覆:

12、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開臨時庭,並不包含下列何法院?

(A)地方法院

(B)高等法院

(C)最高法院

(D)智慧財產法院

【題目解答】(C)

(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2規定:「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可知(A)(B)均非本題選項。而(C)則為正確選項。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2規定:「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稱出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可知(D)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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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1/2025 7:15:31 PM的回覆:

13、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B)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C)襄助檢察官執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之職權

(D)協助檢察官辦理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

【題目解答】(D)

法院組織法§66-3Ⅰ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可知(A)(B)(C)之論述均屬檢察事務官之職務,而(D)之論述則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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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1/2025 7:16:11 PM的回覆:

14、下列有關檢察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總長、檢察長指揮監督檢察官之事務,不得親自處理該事務

(B)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僅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

(C)最高法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D)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64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可知(A)之論述「不得親自處理該事務」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63Ⅰ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可知(B)之論述「僅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63-1Ⅰ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可知(C)之論述「最高法院檢察署」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61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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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026 2:10:44 PM的回覆:

15、關於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

(B)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C)為維持審議之獨立性,審議之決議直接公告後生效,不經法務部部長之核定

(D)其中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不得連任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90Ⅰ規定:「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可知(B)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90Ⅴ規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可知(A)之論述「十五人」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90Ⅱ規定:「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可知(C)之論述「不經法務部部長之核定」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90Ⅵ規定:「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可知(D)之論述「均為二年,不得連任」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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