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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0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30/2025 4:42:09 PM
發表內容

11、民法於保證契約一節中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概念上一般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

(B)撤銷訴權

(C)追索權抗辯

(D)先訴抗辯

【題目解答】(D)

民法§745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為先訴抗辯權之明文依據,蓋因保證人僅負補充責任,而非主給付義務,故應享有此一抗辯權,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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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1/2025 5:30:46 PM的回覆:

12、關於連帶債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連帶債務人相互間,縱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仍應平均分擔義務

(B)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但不得請求利息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D)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而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無須負其責任

【題目解答】(C)

(一)民法§280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可知(A)之論述「仍應平均分擔義務」係屬錯誤。

(二)民法§281Ⅰ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可知(B)之論述「但不得請求利息」係屬錯誤。

(三)民法§282Ⅰ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282Ⅱ規定:「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可知(D)之論述「無須負其責任」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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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026 1:58:10 PM的回覆:

13、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一方須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方式為之?

(A)因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

(B)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

(C)締結違反公共秩序之契約

(D)違反民法第983條特定親屬間禁止結婚規定之結婚行為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16Ⅰ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可知撤銷權之行使原則以意思表示為之,例外應以撤銷訴訟方式為之,例如民法§74暴利行為之撤銷、§244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A)之論述錯誤,(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72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三)民法§988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可知(D)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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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3/2026 11:27:02 PM的回覆:

14、關於合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B)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C)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無須負其責任

(D)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無須負其責任

【題目解答】(B)

(一)民法§668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可知(A)之論述「分別共有」係屬錯誤。

(二)民法§669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681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可知(C)之論述「對於不足之額,無須負其責任」係屬錯誤。

(四)民法§690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可知(D)之論述「無須負其責任」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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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4/2026 7:16:52 PM的回覆:

15、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買受人無暫為保管之責

(B)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就主物併同從物,解除全部契約

(C)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但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D)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另行交付之物,不負擔保責任

【題目解答】(C)

(一)民法§358Ⅰ規定:「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可知(A)之論述「買受人無暫為保管之責」係屬錯誤。

(二)民法§362Ⅱ規定:「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可知(B)之論述「得就主物併同從物,解除全部契約」係屬錯誤。

(三)民法§363Ⅰ規定:「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363Ⅱ規定:「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364Ⅰ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可知(D)之論述「出賣人就另行交付之物,不負擔保責任」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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