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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考試-法學大意第41-4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23/2025 12:20:07 PM
發表內容

41、下列何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的羈押法定事由?

(A)被告經通緝到案

(B)被告曾經犯有偽證罪

(C)被告犯過失致人於死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D)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竊盜之虞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101-1Ⅰ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可知(D)之論述方屬「預防性羈押」之要件,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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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5/2025 2:53:53 PM的回覆:

42、在刑事訴訟通常程序中,法院對於證據之合法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可為證據者,須經宣讀或告以要旨

(B)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的證言,無證據能力

(C)法院須以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原則調查

(D)證據雖未經合法調查,但若可以發現真實,亦得作為有罪判斷之依據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165Ⅰ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158-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168-1Ⅰ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155Ⅱ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可知(D)之論述「未經合法調查....   得作為有罪判斷之依據」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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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7/2025 8:54:26 PM的回覆:

43、有關故意、過失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論犯罪行為人是基於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為,均屬故意犯

(B)刑法上之過失包含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C)加重結果犯是指客觀上發生加重結果,至於行為人能否預見該結果之發生,則非所問

(D)刑法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題目解答】(C)

(一)刑法§13Ⅰ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13Ⅱ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直接故意,而後者為間接故意,可知(A)(D)之論述均正確。

(二)刑法§14Ⅰ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14Ⅱ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前者為無認識之過失,而後者為有認識之過失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法§17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可知(C)之論述「行為人能否預見該結果之發生,則非所問」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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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0/2025 7:10:19 PM的回覆:

44、刑法第135條第4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因而致公務員於死,係屬下列何種犯罪類型?

(A)身分犯

(B)不作為犯

(C)集合犯

(D)加重結果犯

【題目解答】(D)

刑法第十七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刑法§135Ⅳ規定:「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乃係故意的基本犯罪(刑法§135ⅠⅡⅢ之故意犯罪)與公務員於死(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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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0/2025 7:11:14 PM的回覆:

45、依刑法關於責任能力之規定,行為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減輕其刑

(B)得減輕其刑

(C)不罰

(D)免除其刑

【題目解答】(B)

刑法§19Ⅰ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而刑法§19Ⅱ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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