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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法測驗題第0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21/2025 9:52:21 PM
發表內容

01、有關刑法上錯誤論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把乙從橋上推到河中,希望乙溺斃,但乙最後頭部撞到橋墩而死,此時應否定甲的殺人故意

(B)甲以殺人之意思緊勒乙,導致乙昏迷,但甲誤認乙已死,故將其埋入土中,最後乙因被土覆蓋口鼻而窒息死亡,此時依實務見解甲仍應負擔殺人罪責

(C)甲想要殺乙,所以看準了乙和丙、丁同在一間房間時,用一顆炸彈丟進三人所在的房間,導致在爆炸範圍的乙、丙、丁均因爆炸而死,此時僅能肯定甲對乙有殺人故意,對於丙、丁只能成立過失犯

(D)甲以殺人的意思,在公眾使用道路放地雷想要炸死乙,偶然經過的丙踏到地雷被炸死,此時應否定甲殺人的故意

【題目解答】(B)

(一)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之因果歷程與客觀事實上所發生之因果歷程不相一致之,簡稱為因果歷程錯誤,本選項所述情狀即屬之,學說就「單一行為」而生之因果歷程偏差,有以「偏離預見可能説」處理之(如果偏離是在一般可預見的範圍內,則非重要,仍成立故意既遂犯)或以「客觀歸責理論」處理之(製造風險、實現風險),本選項亦應成立故意既遂犯,可知(A)之論述「應否定甲的殺人故意」係屬錯誤。

(二)(B)選項所述情狀亦屬因果歷程錯誤,惟與(A)選項所述情狀之差異在於此時為複數行為(緊勒乙及掩埋乙),多數學說及實務亦認成立故意既遂犯,有認為「視為一個整體行為」(整個行為過程可以視為一個整體行為,因此前後兩部分均可謂係在犯罪故意下進行,此說又稱為「概括故意說」亦即,此種因果關係錯誤,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有概括故意,死亡結果又與其殺人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錯誤顯非重要,故成立殺人既遂)亦有認為「前行為預見可能」(判斷之關鍵點應該放在以殺害故意而違犯之前部分行為(即第一個行為)。由於前部分行為而引發後部分行為(即
第二個行為),而導致前部分行為本所預期之結果發生。此等行為與結果間發生之歷程,與本所預期之因果歷程雖有出入,但就行為人之故意以及後部分行為之最後結果,此等因果歷程的出入顯屬無關緊要,故最終結果之發生若未超出可預見之界限,而與行為人以行為時現其犯意本所預期之結果相當者,則行為人仍應就其故意行為成立故意既遂。)故(B)之論述「甲仍應負擔殺人罪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殺人之故意,係指行為人實施行為之際,就其行為足以致使他人發生死亡結果一事,於其主觀上有所認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炸死乙),或預見其發生之可能性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同時炸死丙、丁)之心態。可知甲對乙丙丁三人均有殺人故意,可知(C)之論述「對於丙、丁只能成立過失犯」係屬錯誤。

(四)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之「同一性」產生誤認,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客體不相一致,又稱為目的物錯誤,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行為客體(乙)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的客體(丙)不相一致的情形。對於等價之客體錯誤,因就構成要件所欲保護之法益以觀,如具同等價值,依據通說之見解,該等錯誤在刑法評價上,可予以忽略,亦即等價之客體錯誤,並不足影響構成要件故意,而仍舊成立行為人主觀上本欲違犯之罪之既遂犯,可知(D)之論述「應否定甲殺人的故意」係屬錯誤。亦有學者稱此為「雙重具體化錯誤」,亦即須區分「具體認識」與「抽象認識」兩種不同的知識層面,所謂具體認識係指對於具體事態(包括因果法則)的認識,而抽象認識則是我們所固有的,不依賴當下之感官判斷、也不受具體事實所侷限。就本選項所述情狀行為人甲雖然對於實際的因果歷程(偶然經過的丙踏到地雷被炸死)並無預見,而欠缺「具體認識」,然而此時還必須檢驗依照抽象知識是否可能實現構成要件,在公眾使用道路放地雷,必會造成乙或其他使用道路者(例如XYZ)死亡,行為人對此應具有「抽象認識」,因此本情形與客體錯誤法律評價相同,依此看法(D)之論述「應否定甲殺人的故意」仍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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