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3四等司法-書記官-刑法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20/2025 11:01:00 PM
發表內容

16、依實務見解,下列情形中何者不適用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之規定而處罰?

(A)甲駕車闖紅燈,不慎撞傷乙後即離開現場

(B)甲依規定停等紅燈時,遭乙駕車從後追撞,甲見乙因而受傷後,仍離開現場

(C)甲騎乘自行車遇見仇人乙正在過馬路,遂故意騎車衝撞乙,致乙倒地受傷後,即加速駛離現場

(D)甲超速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撞上闖紅燈之乙,致乙死亡,甲見乙既然已死亡,沒有救助需要,遂駕車駛離現場

【題目解答】(C)

(一)刑法§185-4Ⅰ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85-4Ⅱ規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110年修法理由第二點亦謂:「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該行為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故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公共交通安全、釐清交通事故責任,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明確。」依此可知(A)(B)(D)之論述均有本條之適用。

(二)刑法§277Ⅰ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就傷害行為之方法或手段並未設何等限制,故凡人類經驗法則中足以致使他人發生傷害結果的任何行為均屬之(開槍射擊、持刀傷害、徒手毆打、……等等),行為人故意騎自行車衝撞乙,讓乙倒地受傷,此已構成「故意傷害行為」,甲所用之工具為「自行車」與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之「動力交通工具」亦不相符,(C)之論述應為本題正確選項。


#高考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刑法測驗題
回覆
李俊德 在12/21/2025 8:40:31 PM的回覆:

17、有關阻塞公眾逃生通道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下室屬於防空避難之用,並非本罪所指的逃生通道

(B)在集合住宅樓梯間暫時放置仍在滴水的雨傘,並不構成阻塞公眾逃生通道

(C)在通往公寓頂樓的逃生門上私自加裝門鎖,導致其他住戶無法通往頂樓,是阻塞公眾逃生通道

(D)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指的是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

【題目解答】(A)

(一)所謂逃生通道,係指發生火警、天災、地變時提供逃離災難現場或救難人員進入災難現場之通行道路或設施,例如,太平門或消防樓梯或樓梯間。地下室既屬防空『避難』之用,自為本罪所指的逃生通道,可知(A)之論述「非本罪所指的逃生通道」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本罪之行為,阻塞係指一切足以妨害逃生通道暢通而無法發揮其逃生之功能之行為。可知(B)之論述「雨傘,並不構成」及(C)之論述「逃生門上私自加裝門鎖....   是阻塞....」均屬正確。

(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本罪之戲院、商場、餐廳、旅店均屬例示,可知(D)之論述正確。


#高考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刑法測驗題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2025 10:26:11 PM的回覆:

18、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在乙的信用卡背面冒簽乙姓名之行為,若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支付工具罪

(B)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C)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D)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題目解答】(D)

(一)所謂私文書,係指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之文書。例如工資發放明細表、發貨單、借據、信用卡、信用卡的簽帳單均屬之。

(二)冒簽他人姓名於信用卡背面之行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210),如持之使用尚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216)。若是直接偽造他人之信用卡再拿來使用,則成立偽造支付工具罪(§201-1)本題事實僅停留於偽造私文書階段,故(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23/2025 1:02:34 PM的回覆:

19、市府建設課公務員甲與其配偶乙近來因投資理財失利,損失慘重,兩人積極謀求填補財務坑洞。經過一段時間,甲、乙共同決議,先由甲向建商要錢,再由乙出面拿錢。於是甲向建商A表示,如果要讓建案如期動工,須於本月底前依其指示交付新臺幣3百萬元給乙。A為求該建案如期動工,乃依甲之指示,以行李箱裝現金新臺幣3百萬在火車站交付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乙成立刑法第121條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刑法第121條職務收賄罪之正犯,乙成立刑法第121條職務收賄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正犯,乙成立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幫助犯

【題目解答】(A)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觀諸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一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係,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之所從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104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具參考價值裁判))可知公務員甲及其配偶乙成立刑法第121條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A)為本題正確選項。


#高考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刑法測驗題
回覆
李俊德 在12/24/2025 7:17:30 PM的回覆:

20、下列敘述何者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A)在機場行竊,成立加重竊盜罪

(B)未經他人允許,偷用他人未加密的無線網路(俗稱蹭網),成立竊盜罪

(C)私接電線竊取他人電能,成立竊盜罪

(D)在旗津渡輪上扒竊他人錢包,成立加重竊盜罪

【題目解答】(B)

(一)刑法§321Ⅰあ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可知(A)(D)之論述均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二)刑法§323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可知(C)之論述符合罪刑法定原則。(B)之論述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為本題正確選項,蓋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雖屬動產,但其他能量,應於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才是所欲保護的客體,而無線網路的傳輸透過電波傳送,屬電磁波的類型,使用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不會減少,非屬具消長性質的能量。



#高考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刑法測驗題
回覆
李俊德 在12/25/2025 7:23:22 PM的回覆:

21、甲欲自殺,上網教唆乙與其一同自殺而謀為同死,乙前往甲家與甲一起燒炭自殺,乙因而死亡,甲卻因吸入較少一氧化碳而獲救。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加工自殺罪

(B)甲未死亡,故不得適用謀為同死而免除其刑之規定

(C)甲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受囑託殺人罪

【題目解答】(A)

(一)刑法§275Ⅱ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上網教唆乙與其一同自殺而謀為同死,乙前往甲家與甲一起燒炭自殺,乙因而死亡,故(A)之論述「甲成立加工自殺罪」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殺人罪之幫助犯」及(D)之論述「受囑託殺人罪」均屬錯誤。      
      
(二)刑法§275Ⅳ規定:「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甲與乙謀為同死而犯§275Ⅱ之「教唆他人自殺罪」,故有謀為同死而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事實上§275Ⅳ規定本即適用於甲未死亡之情狀,蓋甲若已死亡則無刑罰討論之必要,(B)之論述「甲未死亡,故不得適用....」錯誤。


#高考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刑法測驗題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