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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7年身心障礙考試-法院組織法大意第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19/2025 1:20:22 PM
發表內容

01、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何機關定之?

(A)法務部

(B)立法院

(C)司法院

(D)最高法院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7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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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9/2025 1:21:20 PM的回覆:

02、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其暫代期間不得逾多久?

(A)6個月

(B)9個月

(C)10個月

(D)1年

【題目解答】(A)

依法院組織法§82Ⅲ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82Ⅴ規定:「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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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0/2025 12:29:33 PM的回覆:

03、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應如何充審判長?

(A)院長指派其他庭庭長充之

(B)由庭員互選充之,票同以年長者充之

(C)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D)以年終事務分配會議所定代理順序之庭長代理充之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4Ⅰ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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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0/2025 12:30:47 PM的回覆:

04、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未合於法院組織法所定,所為之審判,其效力為何?

(A)得裁定補正,未補正前效力未定

(B)仍屬有效

(C)當然無效

(D)法院組織不合法,為提起再審理由

【題目解答】(B)

法院組織法§5Ⅰ規定:「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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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2/2025 8:30:20 PM的回覆:

05、下列何者,並非地方法院所得設之法庭?

(A)簡易庭

(B)行政訴訟庭

(C)刑事強制處分庭

(D)公務人員懲戒庭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10規定:「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二)依111年5月以前法院組織法§14規定:「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可知考試當年(B)非本題選項。惟111年5月以後法院組織法§14規定:「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其修正理由為「配合堅實行政訴訟第一審之制度變革,刪除地方法院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務規定。」可知現今行政訴訟庭當然設置於行政法院,依現行法(B)亦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14-1Ⅰ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可知(C)非本題選項。

(四)懲戒法院組織法§4Ⅰ規定:「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09年組織改造)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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