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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身障考試-刑事訴訟法大意第41-4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18/2025 1:57:07 PM
發表內容

41、關於刑事訴訟之勘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解剖屍體屬於勘驗

(B)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開棺及發掘墳墓。但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反對者,不在此限

(C)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相驗,無須檢察官親自相驗

(D)抗拒身體檢查者,於必要時得用強制力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204Ⅰ規定:「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213規定:「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可知「解剖屍體」可能為鑑定,亦可能為勘驗(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217Ⅰ規定:「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217Ⅱ規定:「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可知   (B)之論述「...反對者,不在此限」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218Ⅱ規定:「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219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132規定:「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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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9/2025 1:16:59 PM的回覆:

42、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係基於下列何種原理原則之要求而來?

(A)直接審理原則

(B)法益權衡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無罪推定原則

【題目解答】(D)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7規定:「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本條揭示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內涵,除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均不公開外,並基於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及貫徹無罪推定原則,避免輿論引發未審先判之現象,爰增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等依法執行偵查職務之人員,於偵查過程中所得之心證亦不得公開。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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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0/2025 12:46:59 PM的回覆:

43、關於刑事程序中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B)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但對同一案件之告訴乃論之罪,仍得再行告發

(C)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239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稱告訴不可分原則,(A)(C)論述均屬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238Ⅰ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238Ⅱ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可知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B)之論述「仍得再行告發」係屬錯誤,為   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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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1/2025 8:36:34 PM的回覆:

44、關於緩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緩起訴期間內,對告訴乃論之罪,犯罪直接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B)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應得被告之同意,始得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一定金額

(C)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應得被告之同意,始得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D)緩起訴期間內,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而被提起公訴時,得撤銷原緩起訴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253-1Ⅳ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323Ⅰ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犯罪直接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係屬錯誤,蓋因回歸§323Ⅰ本文規定:「不得再行自訴」。

(二)刑事訴訟法§253-2Ⅱ規定:「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253-2Ⅰ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應得被告之同意,始得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係屬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253-1Ⅰ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可知(D)之論述「犯過失傷害罪...」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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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2/2025 2:36:34 PM的回覆:

45、刑事訴訟中關於告訴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時,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之制度(下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時,應委任律師行之

(B)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原則上不得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C)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D)被告對於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得抗告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258-1Ⅰ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258-1Ⅱ規定:「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258-3規定:「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258-3Ⅴ規定:「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可知(D)之論述「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得抗告」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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