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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考試-法學大意第36-4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17/2025 1:13:50 PM
發表內容

36、下列關於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相較於具體輕過失責任而言,重大過失責任為較輕之責任

(B)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可以預先免除

(C)相較於抽象輕過失責任而言,具體輕過失責任為較輕之責任

(D)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題目解答】(B)

(一)民法之主觀歸責由輕至重,分別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抽象輕過失」,最重者為「無過失責任」可知(A)(C)之論述均正確。

(二)民法§222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可知(B)之論述「可以預先免除」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223規定:「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可知(C)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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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8/2025 2:01:19 PM的回覆:

37、結婚不具備實質要件時,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未達最低法定結婚年齡者,結婚已逾1年時,縱尚未達最低法定結婚年齡,其法定代理人亦不得請求撤銷

(B)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未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而結婚者,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結婚已逾1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C)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D)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題目解答】(A)

(一)民法§980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989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可知(A)之論述「結婚已逾1年時」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984規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991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998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可知(C)論述正確。

(四)民法§999Ⅰ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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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9/2025 1:14:39 PM的回覆:

38、關於占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人為間接占有人

(B)質權人為自主占有人

(C)受僱人為占有輔助人

(D)貸與人為直接占有人

【題目解答】(C)

(一)民法§941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可知地上權人為直接占有人,(A)之論述「間接占有人」係屬錯誤。而貸與人為間接占有人,而借用人為直接占有人,可知(D)之論述「貸與人為直接占有人」係屬錯誤。

(二)民法§942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以所有意思而占有稱為自主占有,非以所有意思而占有稱為他主占有,質權人為他主占有人,故(B)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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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0/2025 12:51:30 PM的回覆:

39、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明法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認定事實,不必受鑑定報告之拘束

(B)筆跡是否相符,應送請鑑定,不得由法官自行認定

(C)法院得單憑告訴人之片面告訴,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

(D)沒收的事實及沒收的範圍,均應經嚴格證明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原則採自由心證主義,亦即,證據方法及證據價值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下,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可知(A)之論述「不必受鑑定報告之拘束」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B)之論述「應送請鑑定,不得由法官自行認定」係屬錯誤。

(二)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我國刑事訴訟法除於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應有補強證據外,實務對於類型上虛偽危險性較大之供述(即可疑之證言),亦要求應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此即所謂「類型上之超法規補強法則」,例如被害人之陳述(32年上字第657號判例)、告訴人之告訴(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及幼童之證言(63年台上字第3501號判例)等是。(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881   號刑事判決),可知(C)之論述「單憑告訴人之片面告訴」係屬錯誤,蓋須具備「補強證據」。

(三)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釋字第582號)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而應適用「自由證明程序」。可知(D)之論述「沒收的事實及沒收的範圍,均應經嚴格證明」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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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2/2025 3:01:34 PM的回覆:

40、被告甲為原住民,下列有關其強制辯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於偵查程序,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

(B)甲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C)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D)甲若已選任辯護人,但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31Ⅴ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可知(A)之論述「審判長應指定...」係屬錯誤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31Ⅰ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可知(B)正確。

(三)被告甲為原住民,如依簡易程序審判無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惟如經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則有§31Ⅰ々規定之適用,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31Ⅱ規定:「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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