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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考試-法學大意第31-3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12/2025 5:24:56 PM
發表內容

31、甲向乙購買手機1支,未料取得使用後發現手機常常過熱。如甲、乙無特別約定,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請求修繕

(B)甲得解除契約

(C)甲得請求減少價金

(D)若甲乙約定為種類之債,甲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手機

【題目解答】(A)

(一)依現行民法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依誠信原則而認定之特殊情事外(例如出賣人為製造商),出賣人無修補瑕疵之義務,物之瑕疵事實上可否除去,在所不問。

(二)此項規定源自羅馬法,為德國民法所採,我國民法繼受之,其主要理由係認為出賣人通常非屬製造人,多不具備除去瑕疵之能力或設備,故買受人在受領後不得請求出賣人修補瑕疵。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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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3/2025 5:39:08 PM的回覆:

32、甲、乙、丙3人共有一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並約定由乙管理該地,嗣後甲拋棄其應有部分,而無人繼受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拋棄無效

(B)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乙、丙所有

(C)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乙所有

(D)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國家所有

【題目解答】(D)

(一)不動產所有權拋棄,該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於國庫,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所有權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143Ⅱ),但該不動產上原有之定限物權,不受影響,仍繼續存在。

(二)應有部分即屬所有權量的分割,故(D)之論述「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國家所有」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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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5/2025 4:48:33 PM的回覆:

33、下列何者非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

(A)書面

(B)法院公證

(C)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D)向戶政機關登記

【題目解答】(B)

民法§1050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可知(A)(C)(D)均屬協議離婚之形式要件,(B)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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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5/2025 4:51:10 PM的回覆:

34、關於遺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書遺囑者,得以電腦打字為之

(B)密封遺囑者,應向公證人提出

(C)代筆遺囑者,應由公證人代筆

(D)口授遺囑者,因遺囑人生命危急,為保障其立遺囑之權利,該遺囑無須經見證人之見證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190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從「自書遺囑全文」即可知(A)之論述「得以電腦打字為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192Ⅰ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1194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可知(C)之論述「應由公證人代筆」係屬錯誤。

(四)民法§1195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可知(D)之論述「無須經見證人之見證」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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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6/2025 2:31:36 PM的回覆:

35、甲駕車在小巷中高速行駛,見到前方不遠處有行人乙。甲明知若繼續高速行駛極有可能會撞到乙,雖無意致乙於死或重傷,但甲亦不願意減速,想說若乙來不及閃避,真的撞死或撞傷乙也沒關係,最終將乙撞成重傷。甲之主觀歸責事由應為下列何者?

(A)直接故意

(B)間接故意

(C)有認識過失

(D)無認識過失

【題目解答】(B)

(一)我國民法法條對於「故意」及「過失」並無明文定義,故學者及實務均參照我國刑法§13Ⅰ規定:「直接故意」,刑法§13Ⅱ規定:「間接故意」,刑法§14Ⅰ規定:「無認識過失」,刑法§14Ⅱ規定:「有認識過失」來加以闡釋民法之「故意」及「過失」。

(二)刑法§13Ⅱ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本題事實行為人甲符合本項規定,(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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