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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11/2025 5:47:13 PM
發表內容

20、被告涉犯搶奪罪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辯護人主張被告因精神障礙有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法院一方面同意將被告送精神鑑定,另一方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經詢問後辯護人亦無其他意見,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之處理是否合法?

(A)合法。法院既已同意送鑑定,已顧及被告之抗辯,辯護人亦無意見,對被告防禦權並無危害。若案件已臻明確,應容許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B)合法。實務上之鑑定多半採機關鑑定,即鑑定人不會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因此認定罪責之精神鑑定與簡式審判程序並無衝突

(C)不合法。辯護人之抗辯若與被告本人相矛盾,應以被告本人之意思為準,此時法院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即不得再送精神鑑定

(D)不合法。簡式審判程序以被告為有罪陳述為前提,若被告主張有阻卻罪責事由,即不得改採簡式審判程序

【題目解答】(D)

所謂「有罪之陳述」,解釋上不僅包括對全部構成要件之承認,且須承認無何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事由存在,始足當之,倘遇有前述阻卻犯罪事由之抗辯,自難認係「有罪之陳述」,法院仍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10   號刑事判決)惟此之所謂『有罪之陳述』,解釋上不僅包括對全部構成要件之承認,且須承認無何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事由存在,始足當之,倘遇有前述阻卻犯罪事由之抗辯,自難認係『有罪之陳述』,法院仍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841   號刑事判決)可知(D)之論述最為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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