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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21-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9/2025 1:02:08 PM
發表內容

21、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於第1138條設有明文規定。下列相關之說明,何者正確?

(A)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2年內再婚者,喪失其原已取得之繼承權

(B)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已出家之子女,無繼承之資格與地位

(C)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生子女,雖因法律擬制而為旁系親屬,然因欠缺真實血緣關係,非屬民法第1138條第3順位之法定繼承人

(D)父再婚之後妻,與前妻之子女,僅為直系姻親關係,因此後妻對於前妻子女之死亡,無繼承其遺產之權利

【題目解答】(D)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或子女,如配偶之婚姻關係有效,子女之地位未遭否認(例如婚生否認,被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欠缺真實血緣關係),均享有遺產繼承權,不因嗣後再婚或出家而影響遺產繼承權,(A)(B)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民法§1077Ⅰ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可知第3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並無區分自然血親或法定血親,(C)之論述「欠缺真實血緣關係,非屬........法定繼承人」係屬錯誤。

(三)父再婚之後妻(後媽,後母)與前妻之子女,乃屬一親等直系姻親,而我國立法設計上僅「配偶」及「血親」(不區分自然血親或法定血親)方有遺產繼承權,姻親則無遺產繼承權,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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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0/2025 6:33:29 PM的回覆:

22、我國現行民法對於繼承制度,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規範型態。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A)概括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不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隨之消滅

(B)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D)拋棄繼承者,就自己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該遺產

【題目解答】(A)

(一)民法§1148Ⅰ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140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可知「拋棄繼承」非代位繼承之事由,而§1176Ⅰ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故(B)之論述「其應繼分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係屬錯誤。

(三)民法§1148Ⅱ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即有限責任之概念,可知(C)之論述「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係屬錯誤。

(四)民法§1176-1規定:「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可知(D)之論述「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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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1/2025 5:24:31 PM的回覆:

23、依我國民法有關遺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立遺囑,遺囑中將A地贈與好友乙。乙於甲之遺囑生效前意外死亡,其後甲重病身亡,乙之繼承人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請求移轉交付A地所有權予自己

(B)甲遺囑中遺贈予乙之A車,因丙之過失毀損,甲之遺囑生效時,推定對丙之權利成為遺贈之客體,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請求移轉該權利予自己

(C)甲以遺囑贈與A屋予好友乙,遺囑生效時,甲之繼承人丙寄存證信函請求乙30日內回函確認,乙置之不理,期限屆滿時,該遺囑中之遺贈,仍然確定生效

(D)甲以遺囑贈與A屋予好友乙,遺囑生效前,甲將A屋出賣予丙取得價金   1千萬元之債權,甲請求丙將該價金1千萬元直接捐贈予丁慈善基金會。甲之遺囑生效時,遺囑中A屋之遺贈應屬無效

【題目解答】(A)

(一)民法§1201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可知乙於甲之遺囑生效前意外死亡,遺贈不生效力,(A)之論述「乙之繼承人丙得向.....」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203規定:「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可知(B)論述正確。

(三)民法§1207規定:「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可知(C)之論述「確定生效」正確。

(四)民法§1202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可知(D)之論述「遺囑中A屋之遺贈應屬無效」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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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2025 6:15:02 PM的回覆:

24、關於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下列何者錯誤?

(A)生前特種贈與,包括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

(B)須有其他繼承人行使歸扣權,始須歸扣

(C)一般認為,生前特種贈與之被繼承人有應繼分前付之意思

(D)即使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仍應歸扣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173Ⅰ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可知(A)(C)之論述均屬正確,而(D)之論述「有反對意思表示,仍應歸扣」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乃為求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故須其他繼承人有所主張被繼承人先前財產安排亦應納入遺產,始符公平意旨,方有本制度之適用,(B)之論述「須有其他繼承人行使歸扣權,始須歸扣」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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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3/2025 10:02:26 PM的回覆:

25、甲夫乙妻,一起到夏威夷旅遊,租車亂跑,不幸墜入山谷。下列何者錯誤?

(A)甲、乙被發現時,由屍體的腐壞程度可以斷定甲比乙早10小時死亡,則乙為甲的繼承人

(B)甲、乙被發現時,即使經過法醫相驗,也無法確定誰先死,則雙方互為繼承人

(C)3年前,甲的家人為了擔心乙分家產,要求甲把全部的財產贈與給甲母,才允許雙方登記結婚此次事故甲死乙傷,乙無法對甲母主張詐害債權的撤銷

(D)該事故實則是乙為了取得甲大筆的遺產所製造的車禍,若甲死乙傷,乙將喪失對甲的繼承權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1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然如可證明甲比乙早10小時死亡,則乙基於配偶身分為甲之遺產繼承人,可知(A)之論述正確。如無法確定誰先死,則推定甲乙同時死亡,基於「同時死亡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雙方不互為遺產繼承人,可知(B)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244Ⅰ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然贈與行為在前,此無償行為作成當下,乙對甲並無債權存在,故不該當「有害及債權」之要件,故(C)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民法§1145Ⅰ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可知乙為了取得甲大筆的遺產而製造甲死亡的車禍,(D)之論述「喪失對甲的繼承權」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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