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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7年原住民考試-法院組織法大意第46-5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8/2025 5:48:10 PM
發表內容

46、某甲為地方法院之書記官,平常之工作係輔導當事人聲請事項,並策畫執行為民服務工作,請問某甲係任職於那一單位?

(A)資料科

(B)訴訟輔導科

(C)文書科

(D)總務科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22Ⅰ規定:「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二)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6規定:「訴訟輔導科工作人員應指派績優,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並富有紀錄、審查或辦理強制執行案件經驗之人員擔任。」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9規定:「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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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8/2025 5:51:17 PM的回覆:

勘誤

(二)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6規定:「訴訟輔導科工作人員應指派績優,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並富有紀錄、審查或辦理強制執行案件經驗之人員擔任。」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9規定:「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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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0/2025 11:30:33 AM的回覆:

47、下列關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

(B)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

(C)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不得連任

(D)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法官代表當選人本人於任期內不得調派為上級審法官

【題目解答】(C)

(一)法官法§4Ⅰ規定:「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二)法官法§4Ⅱ規定:「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

可知連同司法院院長置委員二十七人,(A)(B)之論述均屬正確,而(C)之論述「均為一年,不得連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各級法院法官代表互選要點§5Ⅱ規定:「法官代表當選人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於任期內不得調派為院長、庭長或上級審法官(含調辦事)。」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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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5/2025 5:09:55 PM的回覆:

48、關於檢察事務官任用資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B)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C)曾任警察官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D)曾任檢察署書記官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題目解答】(A)

法院組織法§66-4Ⅰ規定:「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司法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之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可知(A)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C)(D)之論述均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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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6/2025 5:55:24 PM的回覆:

49、下列關於檢察一體原則,何者敘述正確?

(A)檢察官行使職權時,不須服從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

(B)檢察官行使職權時,除有違法情事外,應服從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

(C)檢察官得不服從檢察首長依法所為之事務分配

(D)檢察總長不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事務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7Ⅰ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法院組織法§63Ⅱ規定:「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63Ⅲ規定:「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二)法官法§92Ⅰ規定:「檢察官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除有違法之情事外,應服從之。」可知(A)之論述「不須服從」及(C)之論述「得不服從」均屬錯誤。而(B)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64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可知(D)之論述「不得親自處理」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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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6/2025 5:58:52 PM的回覆:

46、某甲為地方法院之書記官,平常之工作係輔導當事人聲請事項,並策畫執行為民服務工作,請問某甲係任職於那一單位?

(A)資料科

(B)訴訟輔導科

(C)文書科

(D)總務科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22Ⅰ規定:「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二)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6規定:「訴訟輔導科工作人員應指派績優,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並富有紀錄、審查或辦理強制執行案件經驗之人員擔任。」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9規定:「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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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6/2025 6:00:22 PM的回覆:

50、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案件,須由法官幾人合議行之?

(A)二人合議

(B)三人合議

(C)四人合議

(D)五人合議

【題目解答】(D)

行政法院組織法§3Ⅰ規定:「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3Ⅱ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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