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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四等司法-書記官-刑法第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8/2025 5:12:07 PM
發表內容

06、下列何種情形,甲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之竊聽竊錄罪?

(A)一對情侶在公園長椅上有親暱、愛撫舉動,甲行經該處竟以手機拍攝

(B)甲見鄰居乙年輕貌美,利用地利之便,從門縫偷看乙之日常生活

(C)甲妻懷疑乙夫有外遇,乃購得密錄器裝設於乙的自用小客車上,竊錄乙之車內言論及活動

(D)甲以蒐集女子小腿的照片為樂,常以高性能相機拍攝路上女子衣著未遮蔽的小腿部位

【題目解答】(C)

(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可知(A)之論述欠缺客觀之隱密性環境,不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

(二)本罪之行為手段須「利用工具或設備」或「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可知(C)之論述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以雙眼目視」則不構成本罪。

(三)女子小腿尚難謂為身體隱私部位,(D)之論述「以高性能相機拍攝路上女子....   小腿部位」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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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0/2025 2:45:04 PM的回覆:

08、行為人所實施之一行為,因法規之錯綜關係,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由法官就數個條文中,擇其最適當之一個規定適用,而排除其他法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想像競合

(B)法規競合

(C)數罪併罰

(D)裁判上一罪

【題目解答】(B)

(一)一行為觸犯數罪名(§55),即行為人以一犯意而為一行為,竟破壞數法益,而觸犯數個不同之罪名或數次觸犯同一罪名。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構成數罪名,但裁判上從一重處斷。例如,放置一顆定時炸彈,炸死五人;或開車撞死兩人(同種想像競合)。放置一顆定時炸彈,炸死五人、重傷二人、輕傷五人、毀壞店面二家(異種想像競合),而想像競合即屬裁判上一罪,可知(A)(D)均非選項。

(二)法律單數亦稱法條競合,法規競合或法律競合。係指對於同一行為,同時有數個該當而可以適用之構成要件,僅適用其中一個最妥適之構成要件,即為已足,其餘該當之構成要件,即被排斥而不適用。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實質競合係指行為人之複數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同種實質競合)或數個不同罪名(異種實質競合)之情形,並且該數罪均能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裁判之犯罪競合現象,即所謂數罪併罰,可知(C)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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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2025 1:31:08 PM的回覆:

09、關於刑罰之減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C)無免除其刑之規定時,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D)無免除其刑之規定時,罰金減輕者,得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

【題目解答】(D)

(一)刑法§64Ⅱ規定:「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可知(A)論述正確。

(二)刑法§65Ⅱ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法§66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可知(C)之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三分之二」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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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3/2025 5:27:54 PM的回覆:


10、甲欲購買砒霜毒死A,但購買時老闆錯拿砂糖給甲,甲將買得之「毒藥」摻入飲料供A飲用,A飲用完覺得肚子疼痛。甲之刑責為何?
(A)甲構成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B)甲構成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C)甲構成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D)甲構成殺人罪之失敗未遂

【題目解答】(C)

所謂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又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關於未遂犯之規定,雖載明採客觀未遂理論,惟若僅著眼客觀層面之實踐,不無過度擴張不能未遂之不罰範圍,而有悖人民法律感情,自非不得兼以行為人是否出於「重大無知」之誤認作為判斷依據。從而,有否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非單純以客觀上真正存在之事實情狀為憑。行為人倘非出於「重大無知」之誤認,僅因一時、偶然之原因,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已有侵害法益之危險,仍為障礙未遂,非不能未遂。(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511   號刑事判決)本題事實甲非出於「重大無知」之誤認而不發生死亡結果,而係因老闆錯拿砂糖,而未發生生命法益遭侵害,核其性質為障礙未遂,(C)方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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