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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1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8/2025 1:14:58 PM
發表內容

18、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乙向檢察官告訴,嗣甲與乙和解後,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丙嗣於合法告訴期間內又對甲傷害提出自訴,有關法院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B)自訴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C)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D)自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

【題目解答】(A)

(一)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可能為數行為而構成數個傷害罪,也可能一行為構成裁判上一罪(例如一棒同時毆傷乙、丙二人)。

(二)如為數行為而構成數個傷害罪,被害人乙告訴後撤回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自不影響不同被害人丙之告訴權及自訴權,丙對甲傷害提出自訴,自訴自屬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A)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如為一行為觸犯對乙之普通傷害及丙之普通傷害,成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則同一案件檢察官既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其效力是否依§260及於丙?使丙不得告訴(§238Ⅱ參照)?亦不得自訴(§322參照)?惟§260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訴訟物體,即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者而言,亦即係指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內;則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即與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訴,並不受上開法條之限制,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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