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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考試-法學大意第26-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7/2025 3:14:17 PM
發表內容

26、原告提起之民事訴訟,倘有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使用裁定駁回訴訟?

(A)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起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C)被告無訴訟能力

(D)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且事實上欠缺合理依據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249Ⅰ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可知(A)(C)(D)之論述得使用裁定駁回訴訟。

(二)民事訴訟法§249Ⅱ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可知(B)之論述應以判決駁回,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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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8/2025 5:36:13 PM的回覆:

27、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訴訟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B)訴訟代理之委任,原則上無須於每一審級為之

(C)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更正者,不生效力

(D)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訴訟代理人無須特別委任,即得為之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73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可知(A)之論述「因本人死亡而消滅」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69Ⅱ本文規定:「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可知(B)之論述「無須於每一審級為之」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72規定:「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可知(C)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70Ⅱ規定:「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可知(D)之論述「無須特別委任,即得為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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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0/2025 11:33:12 AM的回覆:

29、民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法定事項而提出於法院,下列何者非屬所指之法定事項?

(A)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B)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因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題目解答】(D)

民事訴訟法§244Ⅰ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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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0/2025 11:34:28 AM的回覆:

30、下列何項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利息

(B)贍養費

(C)租金

(D)律師之報酬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26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可知(A)(B)(C)之論述時效均為5年。

(二)民法§127ぁ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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