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07年原住民考試-法院組織法大意第41-4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5/2025 5:46:28 PM
發表內容

41、依據107年修正施行之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機關或法院之名稱,何者錯誤?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C)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D)最高法院

【題目解答】(B)

法院組織法§114-2規定:「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可知(B)之論述「地方法院檢察署」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2/6/2025 8:24:25 PM的回覆:

42、依法院組織法,下列有關裁判之評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A)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不得公開分享於社群網路

(B)評議以過三分之二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C)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D)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103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105Ⅰ規定:「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可知(B)之論述「過三分之二多數之意見決定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102規定:「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法院組織法§106Ⅰ規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可知(D)之論述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2/6/2025 8:26:14 PM的回覆:

43、下列何者非地方法院設置之單位?

(A)公證處

(B)登記處

(C)書記廳

(D)司法事務官室

【題目解答】(C)

(一)(A)之論述「公證處」(§19)、(B)之論述「登記處」(§21)、「書記處」(22)及(D)之論述「司法事務官室」(§17-1)均屬地方法院設置單位。

(二)法院組織法§52Ⅰ規定:「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25 3:31:22 PM的回覆:

44、在法院審判進行中,於法庭內傳遞訴訟當事人之書狀給審判長,並受審判長之命令維持法庭秩序,係下列何人之職權?

(A)錄事

(B)庭務員

(C)法警

(D)書記官

【題目解答】(B)

開庭時點呼引導訴訟當事人、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入庭、退庭、在審判進行中,於法庭內傳遞書狀、受審判長之命維持法庭秩序...均屬庭務員之職務,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25 3:33:12 PM的回覆:

45、某甲雖具有法官任用資格,請問某甲不符合下列那項職務之任用資格?

(A)公設辯護人

(B)觀護人

(C)法警

(D)公證人

【題目解答】(C)

(一)公設辯護人條例§7Ⅰ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者。二、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21規定:「觀護人,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高等考試觀護人考試及格者。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者。」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依法院組織法及法警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可知縱具有法官任用資格仍無法警之任用資格,(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司法人員人事條例§23規定:「公證人,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高等考試公證人考試或法制人員考試及格者。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者。」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