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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1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5/2025 1:41:34 PM
發表內容

17、甲男因故遭乙男毆打成傷,其妻丙於案發7個月後的某日,整理抽屜時偶然發現甲男就醫主訴遭乙男毆打的驗傷診斷證明書,經質問甲後,甲男告稱因酒後辱罵乙男之女友,而遭乙男毆打,自認理虧而不願提告,丙聽聞後認為必須讓乙付出代價,因而於翌日以自己為甲之配偶的名義向警方提出乙涉嫌傷害甲之告訴。關於丙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之告訴期間已經屆滿,丙為其配偶,自不得再行告訴,其告訴為不合法

(B)丙為甲之配偶,有獨立告訴權,其告訴為合法

(C)丙之告訴合法,但甲為被害人,可隨時撤回丙之告訴

(D)丙並非被害人,其告訴因與甲明示之意思相反,因此不合法

【題目解答】(B)

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此獨立告訴權,其告訴期間自行計算,不因他人(包括被害人本人)之告訴權已否行使,及有無喪失而影響,縱被害人捨棄、撤回告訴或遲誤告訴期間,其告訴權益不因之消滅;此項獨立告訴權之賦與,乃為輔助被害人行使權利之不足,以及充分保護其利益起見而設,具有此等身分關係之告訴人,不以犯罪時有此身分為
必要,而係以告訴時有此身分為準,如經合法告訴之後,告訴人縱或死亡,或其身分關係消滅(即失其資格),仍於已告訴之效力不生影響(司法院院字第527   號解釋參照)。(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字第   85   號刑事判決)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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